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2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0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之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與附表編號2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犯罪日期犯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2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丹玉
法官林恆吉法官李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藥事法│││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明知為禁藥而轉讓│├───────┼─────────────┼─────────────┤│宣告刑│有期徒刑壹年│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所犯法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藥事法│││第13之1條第2項第4款│第83條第1項│├───────┼─────────────┼─────────────┤│犯罪日期│自85年1月初某日起至86年6月│自84年12月底某日起至86年6│││13日止│月某日止│├───┬───┼─────────────┼─────────────┤│偵│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85│85││案├───┼─────────────┼─────────────┤│年│字│偵│偵││號├───┼─────────────┼─────────────┤│度│號│2047│2047│├───┼───┼─────────────┼─────────────┤││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最││年│86│86│││案├─┼─────────────┼─────────────┤│後││字│上訴│上訴│││號├─┼─────────────┼─────────────┤│事││號│25│25││├─┼─┼─────────────┼─────────────┤│實│判│年│86│86│││決├─┼─────────────┼─────────────┤│審│日│月│9│9│││期├─┼─────────────┼─────────────┤│││日│9│9│├───┼─┴─┼─────────────┼─────────────┤││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年│86│86││確│案├─┼─────────────┼─────────────┤│││字│上訴│上訴││定│號├─┼─────────────┼─────────────┤│││號│25│25││判├─┼─┼─────────────┼─────────────┤││確│年│86│86││決│定├─┼─────────────┼─────────────┤││日│月│9│10│││期├─┼─────────────┼─────────────┤│││日│9│13│├───┴─┴─┼─────────────┼─────────────┤│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陸月││├───────┼─────────────┼─────────────┤│附註││不得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