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度附民字第 53 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2 年附民字第 5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2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53號附民原告 湯嘉民附民被告 邱明準上列被告因刑事誣告案件(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10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暨事實及理由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以書狀或言詞為何聲明及陳述。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涉犯刑事誣告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5 月13日以100 年度訴字第1042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
三、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自失所憑,應併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洪瑋嬬法 官 林大鈞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今巾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