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918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非訟代理人 盧聖文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本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附表:100年度司催字第918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001│台風企業股份有限公│76年4月14日│未載│28,000,000元│││司、 陳亦 ││││├──┼─────────┼───────┼───┼────────┤│002│加揚工業股份有限公│75年5月30日│未載│2,000,000元│││司、 劉嘉樑李慶俊 ││││├──┼─────────┼───────┼───┼────────┤│003│加揚工業股份有限公│75年6月3日│未載│2,000,000元│││司、劉嘉樑、李慶俊││││├──┼─────────┼───────┼───┼────────┤│004│禾溢企業有限公司、│75年11月25日│未載│2,100,000元│││安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薛偉城簡混泉 ││││├──┼─────────┼───────┼───┼────────┤│005│禾溢企業有限公司、│75年12月1日│未載│2,900,000元│││安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薛偉城、簡混泉││││├──┼─────────┼───────┼───┼────────┤│006│禾溢企業有限公司、│76年3月27日│未載│3,000,000元│││安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薛偉城、簡混泉││││├──┼─────────┼───────┼───┼────────┤│007│禾溢企業有限公司、│75年7月16日│未載│7,000,000元│││薛偉城、簡混泉││││├──┼─────────┼───────┼───┼────────┤│008│禾溢企業有限公司、│76年1月28日│未載│2,500,000元│││薛偉城││││└──┴─────────┴───────┴───┴────────┘附記:一、公示催告全文請先核對無誤後,於20日內將公示催告
全文刊登新聞紙1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登報後,請自行核對所登內容有無錯誤)。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未依規定刊載報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請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及報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五、限登全國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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