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當選無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46號原告 潘連周 被告 洪明江
一、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
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原告與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書記官劉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