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7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嘉信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嘉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嘉信前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法院判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6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64340號函核准假釋,而上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交訴緝字第2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邱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書記官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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