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
被告 謝維哲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179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11年8月30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葉淑儀
書記官林幸萱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幸萱
法官 葉淑儀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