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字第117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告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

王郁雯

被告 謝維哲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南小字第1179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

民國111年8月30日下午5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

易第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葉淑儀

書記官林幸萱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林幸萱

法官 葉淑儀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