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勞簡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勞簡字第343號
原   告  石國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強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強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桃園分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拾伍萬零陸佰捌拾捌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捌佰陸拾元,扣除原告前已繳新臺幣
參仟參佰壹拾元,原告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伍拾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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