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5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523號債權人 李健宏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鄧國琳 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狀之當事人欄並未記載債務人之年籍資料,致本院無從確認債務人之當事人能力,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8日通知其於文到5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此項通知於同年3月15日寄存於三峽派出所,並於同年3月25日生送達效力,惟其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收文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其支付命令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幸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