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0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3030號101年度訴字第303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錦宏選任辯護人張富慶律師
劉育綾律師 黃宇張崑連 羅濟偉 林坤鄭清煬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7712號)及追加起訴(101年度偵字第23539、24041、27585號)後,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被告等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法官獨任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丙○○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6、8至9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6、8至9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戊○○犯如附表一編號7、9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7、9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丁○○共同犯圖利 容留 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㈨⑴、㈨⑵、㈨⑶、㈨⑷所示之物均沒收。
庚○○犯如附表一編號3至4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3至4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乙○○共同犯圖 利容留 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㈢所示之物均沒收。
己○○共同犯 圖利容留 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㈣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庚○○曾於民國95年間,因詐欺、恐嚇等案件經臺灣 桃園 地方法院於97年12月23日以95年度訴字第210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減為有期徒刑6月、4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於98年1月19日確定,於98年6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乙○○曾於98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於98年8月6日以98年度易字第220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8年8月31日確定,於98年9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㈠、丙○○與 陳主杰周宏偉 (上開2人之妨害風化犯行,業經本院於98年8月18日以98年度中簡字第273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3月確定)共同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丙○○自98年7月22日起,僱用陳主杰、周宏偉擔任接待及指引客人進入指定包廂內與服務小姐從事性交易等工作。丙○○並自98年7月20日起至98年7月30日止,提供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處所,供來店之不特定男客與其聘僱之 王仙惠 、鍾美齡及 林資穎 等成年女子,在上址之房間內,從事俗稱「半套」(即係女子以手按摩男客生殖器直至射精為止之性交易,下同)之猥褻行為。該猥褻行為之交易係以每50分鐘為1節,每節猥褻行為交易收取新臺幣(下同)1700元至1800元不等之價格,而丙○○則從中抽取700元至800元不等之佣金,所餘則交予從事性交易之女子,以此方式營利。嗣於98年7月30日16時40分許,經警搜索上開處所,當場查獲王仙惠與 黃嘉龍 為半套性交易,並在上開處所扣得陳主杰所有供經營上開猥褻場所所用及因營業所得如附表㈠所示之物。
㈡、丙○○於99年5月17日,委請不知情之 康勝哲 出面承租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9樓之房屋後,明知 莊謙 正有意在該處所經營媒介半套性交易之色情護膚店後( 莊謙正 之妨害風化犯行,業經本院於99年12月13日以99年度訴字第333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02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竟基於幫助他人意圖使女子與男客為猥褻行為而容留以營利之犯意,於99年8月初前之某日,將上開房屋出租予莊謙正。而莊謙正自99年8月初起,即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在該屋經營無店招之應召站,且擔任負責人一職,並以小廣告刊登報紙或朋友介紹方式招攬不特定男客,男客見諸廣告或介紹後,撥打電話予其所有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由莊謙正約在門口或外面過濾客人,告以交易內容及價格,再媒介至應召站之房間內,而與其內所容留之小姐從事半套之猥褻行為,每次為50分鐘,猥褻行為對價為1800元,由莊謙正從中收取800元作為媒介及容留費用,其餘則歸服務小姐所得,以此方式營利。嗣於99年8月26日21時5分許,為警當場搜索查獲,並扣得莊謙正所有供其經營應召站所用之如附表㈡所示之物。
㈢、庚○○、乙○○、丙○○與 黃秀琴李明倫陳伯宗陳彩志洪俊豪涂毓泉 (以上黃秀琴等6人均已經本院於101年11月16日以101年度訴字第2067號另行判決)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基於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聯絡,自100年8月底起,由丙○○任實際負責人,並由黃秀琴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9樓經營無店招應召站,且雇用李明倫、涂毓泉、陳伯宗、洪俊豪、陳彩志與乙○○、庚○○等人為副理,從事招客、帶客人到包廂、打雜等工作,而媒介、容留 江安淳吳雅惠賴淑君劉羿辰 、黃莉涵、 黃純慈洪翊珊謝采婕詹春足 等女子,在上址與不特定男客從事半套或全套(即男方之生殖器插入女方之生殖器內,並抽動射精之性交易,下同)之性交易後(收費方式為每節50分鐘,半套性交易之代價為1800元、全套性交易之代價為2500元),向小姐收取每次性交易所得中之800元,而據以營利。嗣於100年10月13日21時許,在上址有江安淳與男客 溫明政 為全套性交易完畢,而吳雅惠正欲與男客洪煌欽為性交易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黃秀琴所有供經營應召站所用及因營業所得之如附表㈢所示之物。
㈣、庚○○、己○○、丙○○又與黃秀琴、李明倫、 陳緯慶黃益龍 (以上黃秀琴、李明倫、陳緯慶、黃益龍4人之妨害風化犯行,均已經本院於101年11月16日以101年度訴字第2067號另行判決)共同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或性交之行為,而基於容留、媒介以營利之犯意聯絡,自100年9月中旬起,由丙○○任實際負責人,並由黃秀琴將店搬遷至臺中市○區○○○○街○○號1、2樓,經營無店招應召站,且雇用李明倫、陳緯慶、黃益龍與庚○○、己○○擔任副理之工作,從事帶客人到包廂、打雜等工作,而容留、媒介 羅靖雅賴容仙黃凱莉趙素禎何小珍嚴江華阮氏 碧芝 等女子,在上址與不特定男客從事全套或半套性交易後(收費方式為每節50分鐘,半套性交易之代價為1800元、全套性交易之代價為2500元),向小姐收取每次性交易所得中之800元,而據以營利。嗣於100年12月8日15時50分許,羅靖雅與男客 許榮城 、賴容仙與男客 李龍翔 、何小珍與男客 楊智偉 、黃凱莉與男客 劉明輝 、趙素禎與男客 張志吉 在上址各包廂內正欲為性交易,而男客 張文僑林光雄 正欲進入消費時,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黃秀琴所有供經營應召站所用及因營業所得之如附表㈣所示之物。
㈤、丙○○與己○○(己○○此部分之妨害風化犯行,業經本院於101年5月29日以101年度中簡字第1160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於101年6月25日確定)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猥褻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丙○○自101年3、4月間某日起,在臺中市○區○○○○街○○號1、2樓經營色情護膚店,並僱用己○○擔任副理,共同提供包廂,媒介並容留成年女子從事以口交方式刺激男客生殖器至射精為止之性交易行為、以手為男客按摩生殖器直至射精為止之猥褻行為從事俗稱「半套」之性交易;每節50分鐘之交易代價為1700元,店方可從中抽取700元,餘款則歸為從事性交、猥褻行為之女子所得,而以此方式牟利。嗣於101年4月12日22時15分許,己○○媒介、容留之女子 陳彥瑾 與男客 陳柏翰 從事半套之性交易,並向男客陳柏翰收取代價1700元後帶往店內V2包箱,旋為警於同日22時25分許,前往上址依法執行搜索,在V2包廂內,查獲女子陳彥瑾與男客陳柏翰,並扣得己○○所有供經營應召站所用及因營業所得之如附表㈤所示之物。
㈥、丙○○與 陳志明 (陳志明之妨害風化犯行,業經本院於101年7月9日以101年度中簡字第152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猥褻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聯絡,自101年5月14日起,在臺中市○區○○○○街○○號1、2樓開設未有店名之按摩店,容留 黃于萍吳金英江貞瑤唐春翠于靜芬劉淑娟王怡雯 等女子與不特定之成年男客從事俗稱「打手槍」(即由上開女子以手撫摸男客陰莖,為男客手淫至射精為止)之猥褻行為,及俗稱「吹喇叭」(即由上開女子以口進入男客陰莖吸吮,為男客口交至到射精為止)之性交行為,收費方式為1節60分鐘,代價1800元,丙○○與陳志明抽取800元,其餘由從事交易之女子所取得,而以此方式牟利。迄於同年月21日19時52分許,警方前往該處搜索,在該處2樓6號房間查獲黃于萍為男客 許景川 從事口交;復於2樓5號房間查獲吳金英為男客劉明財從事按摩;另於2樓11號房間內查獲正等候從事性交易之男客 蔡庚祐 ,及在休息室內查獲江貞瑤、唐春翠、于靜芬、劉淑娟、王怡雯等女子,並扣得陳志明所有供經營應召站所用及因營業所得之如附表㈥所示之物。
㈦、戊○○於101年5月28日,代丙○○出面承租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9樓之房屋後,明知 林雍景 (原名 林正發 )有意在該處所經營媒介半套性交易之色情護膚店後(林雍景之妨害風化犯行,業經本院於101年10月15日以101年度中簡字第2105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竟基於幫助他人意圖使女子與男客為猥褻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於101年7月間某日,將上開房屋出租予林雍景(丙○○並不知情)。
而林雍景自101年7月間某日起,即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在上開房屋媒介並容留 徐明慧李玉秀 與男客從事半套性交易。其性交易每節時間為50分鐘,代價為1800元,林雍景可從中分得800元。嗣於101年8月23日晚上10時10分許,徐明慧於上開房屋之V7包廂內為男客 陳政全 按摩,正欲從事半套性交易時,為警當場搜索查獲,並扣得林雍景所有供媒介、容留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所用及因營業所得如附表㈦所示之物。
㈧、丙○○與 陳俊伊梁成龍林子源 (上開3人另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3月18日以101年度偵字第20371號提起公訴中)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聯絡,由丙○○自101年8月初起,在臺中市○區○○○○街○○號1、2樓,經營色情護膚店,並僱用陳俊伊與梁成龍、林子源分別擔任經理與副理,負責管理現場及媒介、容留服務小姐劉淑娟、黃于萍、 張月羚吳氏 竹芳 等女子與不特定男客從事半套性交易等工作;收費方式為1節50分鐘,代價1800元,店方抽取800元,其餘由從事交易之女子所取得,而據以營利。嗣於101年8月27日16時30分許,陳俊伊、梁成龍、林子源等人在上址為警搜索查獲,並扣得丙○○所有供媒介、容留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所用及因營業所得如附表㈧所示之物。
㈨、丙○○與戊○○、丁○○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行為,而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聯絡,自101年9月中旬某日起,由丙○○在臺中市○區○○○○街○○號1、2樓,經營色情護膚店,並僱用戊○○、丁○○擔任副理,負責打雜與媒介、容留服務小姐徐明慧、 林虹君 、李玉秀、 許鐙今 等女子與不特定男客從事半套與全套性交易等工作;收費方式為1節50分鐘,半套性交易之代價1800元,全套性交易之代價2500元,店方均抽取800元,其餘由從事交易之女子所取得,而據以營利。嗣經警於101年10月30日23時許,在上址搜索查獲丙○○、戊○○與丁○○,並在該址2樓之3號與7號包廂內分別發現林虹君與 謝為忠 及徐明慧與 蔡連賜 正欲從事半套性交易;在同樓層之其餘包廂發現等待消費之男客蔡松晉、 張順發陳裕昇 ;在同樓層之休息室發現服務小姐許鐙今、李玉秀;且在上址扣得丙○○所有供媒介、容留女子與他人為性交及猥褻之行為所用如附表㈨⑴所示之物;在上址1樓櫃檯及保險箱扣得丙○○所有供媒介、容留女子與他人為性交及猥褻之行為所用如附表㈨⑵所示之物;在上址2樓休息室扣得丙○○所有供媒介、容留女子與他人為性交及猥褻之行為所用如附表㈨⑶所示之物;於101年10月31日1時44分許,在丙○○所使用停在上址地下室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丙○○所有供媒介、容留女子與他人為性交及猥褻之行為所用如附表㈨⑷所示之物。
二、本件證據除補充「被告丙○○、戊○○、丁○○、庚○○、乙○○、己○○於本院訊問、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及有如附表㈠、㈡、㈢、㈣、㈤、㈥、㈦、
㈧、㈨⑴、㈨⑵、㈨⑶、㈨⑷所示之物扣案可佐」外,餘均引用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刑法第231條第1項條文中所謂之容留,係指收容留置而言,如提供與他人為猥褻行為之場所,而媒介則係居間仲介之意。又按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規定「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所稱「媒介」指居間介紹,使男女因行為人之介紹牽線行為而能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容留」指提供為性交行為之場所而言,其中媒介之低度行為應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應包括的構成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容留以營利罪(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4349號、94年度台上字第6002號、95年度台上字第321號判決參照)。又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迭據最高法院著有75年度臺上字第1509號、84年度臺上字第5998號及88年度臺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
㈡、核被告丙○○就犯罪事實㈠、㈧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圖利容留猥褻罪;被告丙○○、庚○○、乙○○就犯罪事實㈢;被告丙○○、庚○○、己○○就犯罪事實㈣;被告丙○○就犯罪事實㈤、㈥,被告丙○○、戊○○、丁○○就犯罪事實㈨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圖利容留性交罪;被告丙○○、戊○○各就犯罪事實㈡、㈦所為,各係犯刑法第30條、第231條第1項之幫助圖利容留猥褻罪。被告丙○○就犯罪事實㈠、㈧部分;被告丙○○、庚○○、乙○○就犯罪事實㈢;被告丙○○、庚○○、己○○就犯罪事實㈣;被告丙○○就犯罪事實㈤、㈥,被告丙○○、戊○○、丁○○就犯罪事實㈨部分犯罪事實,媒介後分別容留女子與男客為猥褻、性交之行為,該媒介之低度行為,均應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再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裁判意旨參照)。而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犯罪,以意圖營利為其構成要件要素,而營利者營業牟利也,本質上即具有反覆性,是行為人基於一個經營之決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反覆從事媒介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於行為概念上,應認係包括的一罪,應僅論以一罪,無併合處罰之可言(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25號研討結果參照)。本件被告丙○○就犯罪事實㈠、㈧部分;被告丙○○、庚○○、乙○○就犯罪事實㈢;被告丙○○、庚○○、己○○就犯罪事實㈣;被告丙○○就犯罪事實㈤、㈥,被告丙○○、戊○○、丁○○就犯罪事實㈨部分,均多次媒介並提供場所容留應召小姐從事全套、半套性交易,係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於同一地點,媒介並容留應召小姐與不特定男客為性交、猥褻之行為,合於上開包括一罪之範疇,而均應論以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一罪。
㈣、被告丙○○、庚○○、乙○○、己○○、戊○○、丁○○等人間,就犯罪事實㈠、㈢、㈣、㈤、㈥、㈧、㈨之犯行,各自與各該犯罪事實之共同被告及共同行為人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丙○○就犯罪事實㈠、㈡、㈢、㈣、㈤、㈥、㈧、㈨8罪間,被告庚○○就犯罪事實㈢、㈣2罪間,被告戊○○就犯罪事實㈦、㈨2罪間,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分論併罰。
㈤、被告庚○○曾於95年間,因詐欺、恐嚇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7年12月23日以95年度訴字第210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減為有期徒刑6月、4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於98年1月19日確定,於98年6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乙○○曾於98年間,因賭博案件,經本院於98年8月6日以98年度易字第220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98年8月31日確定,於98年9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均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庚○○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2罪;被告乙○○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均加重其刑。被告丙○○、戊○○各就犯罪事實㈡、㈦所為,各係幫助他人 犯圖利容留 猥褻罪,為幫助犯,爰均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㈥、爰審酌被告丙○○於79年間有誣告案件前科;戊○○於91年間有著作權法案件前科;丁○○於84年間有侵占案件前科;己○○於93年間有護照條例案件前科(參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惟均非累犯,素行均尚可,庚○○、乙○○有上開前科,均為累犯,被告丙○○多次分別雇用多人經營應召站從事容留媒介性交易業務,所為非法之所許,實值非難;兼衡被告丙○○、戊○○、丁○○、庚○○、乙○○、己○○於本院訊問、行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犯行,均有悔意,態度均良好;再考量被告丙○○係本件應召站之負責人,該應召站均具相當規模,足認被告丙○○之本件惡性與其他同案被告相較,最為重大;被告戊○○、丁○○、庚○○、乙○○、己○○,均係擔任應召站之副理,負責招呼客人、帶客人至包廂內為性交易、打雜等工作,暨衡酌被告丙○○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商及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詳警詢筆錄職業欄、教育程度欄及家庭經濟狀況欄之記載,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7643號卷㈠第459頁);被告戊○○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及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詳警詢筆錄職業欄、教育程度欄及家庭經濟狀況欄之記載,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警卷第70頁);被告丁○○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業臨時工及家庭經濟狀況貧寒(詳警詢筆錄職業欄、教育程度欄及家庭經濟狀況欄之記載,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警卷第60頁);被告庚○○為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及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詳警詢筆錄職業欄、教育程度欄及家庭經濟狀況欄之記載,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7643號卷㈠第473頁);被告乙○○為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及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詳警詢筆錄職業欄、教育程度欄及家庭經濟狀況欄之記載,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7643號卷㈡第3頁);被告己○○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及家庭經濟狀況小康(詳警詢筆錄職業欄、教育程度欄及家庭經濟狀況欄之記載,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他字第7643號卷㈠第39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被告丙○○、庚○○、戊○○部分,均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㈦、另刑法第41條第8項因「司法院於98年6月19日作成釋字第662號解釋。解釋文謂『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現行刑法第41條第2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者,排除適用同條第1項得易科罰金之規定部分,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與本院釋字第366號解釋意旨不符,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現行第8項關於數罪併罰,數宣告刑均得易服社會勞動,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規定,雖未在該解釋範圍內,惟解釋所持理由亦同樣存在於易服社會勞動。爰修正第8項規定,以符合釋字第662號解釋意旨。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其應執行之刑雖逾6月,亦有第1項規定之適用。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服社會勞動者,其應執行之刑雖逾6月,亦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有第2項至第4項及第7項規定之適用」之立法理由,於98年12月30日修正公佈為「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從而,被告丙○○所犯上開8罪,被告庚○○所犯上開2罪,其法定刑均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且宣告刑均未逾有期徒刑6月,雖定應執行之刑,均逾有期徒刑6月,依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均仍得易科罰金,併予敘明。
㈧、另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3款及第3項規定:下列之物沒收之:二、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三、因犯罪所生或所得之物。第1項第2款、第3款之物,以屬於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又按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所定得沒收之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必於犯罪有直接關係者,始屬相當,最高法院亦著有51年台非字第13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再者,沒收為從刑之一種,依主從不可分之原則,應附隨緊接於主刑之下而同時宣告;又共同正犯因相互間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遂行其犯意之實現,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有關沒收部分,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之物,自均應為沒收之諭知。惟幫助犯僅係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以外行為為加工,並無共同犯罪之意思,自不適用該責任共同原則,對於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所得之物,亦為沒收之諭知(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5583號裁判意旨參照)。本件各扣案如附表編號㈠、㈢、㈣、㈤、㈥、㈧、㈨⑴、㈨⑵、㈨⑶、㈨⑷所示之各扣押物,各為共犯陳主杰、黃秀琴、己○○、陳志明與被告丙○○所有,並分別各為被告等人與共犯陳主杰、黃秀琴、己○○、陳志明等人共同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丙○○供明在卷(見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030號卷第88頁背面),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及第3款之規定,於各主刑項下各宣告沒收之,並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對於共犯間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於各共犯均為沒收之諭知。
另扣案如附表㈠、㈢、㈣、㈤、㈥之各扣押物,雖各在共犯陳主杰、黃秀琴、己○○、陳志明另案(詳本院
98年度中簡字第2730號、101年度訴字第2067號、101年度中簡字第1160號、101年度中簡字第1520號刑事判決)業已宣告沒收,惟如前述,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本案亦應為沒收之諭知。至扣案如附表㈡、㈦之各扣押物,因被告丙○○及戊○○均僅為幫助犯,不適用責任共同原則,對於各該正犯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及因犯罪所得之物,均不於本案為沒收之諭知。另於101年10月30日23時許,在臺中市○區○○○○街○○號1、2樓扣得之臺中地檢暫收訴訟案臨時收據8張,因分別係案外人 詹光裕張廖貴耀 及被告戊○○嗣後為其他共犯及正犯黃益龍、陳緯慶、李明倫、陳志明、林雍景、陳俊伊、林子源、梁成龍辦理交保之收據(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警卷第206─213頁),尚難認與本件之犯罪行為有關;於臺中市○區○○○○街○○號2樓休息室扣得林虹君置物櫃內之保險套4個、徐明慧置物櫃內之保險套1個,因分別係案外人林虹君、徐明慧所有;於101年10月31日1時44分許,在丙○○所使用停在上址地下室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之讓渡書1張,因係案外人 洪文智 所有,並非被告丙○○所有,亦據被告丙○○供承在卷(見本院101年度訴字第3030號卷第88頁背面),因均未能認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均不宣告沒收,亦附敘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
㈠、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28條、第30條第1項、第2項、第231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秋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1條第1項: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附表一:(被告丙○○、戊○○、丁○○、庚○○、乙○○、鄭
清煬等人之犯罪事實及宣告刑主文〔含主刑及從刑〕)┌──┬─────────┬────────────┐│編號│被告及犯罪事實│主文│├──┼─────────┼────────────┤│1│就犯罪事實㈠林錦│丙○○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宏部分│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㈠所││││示之物均沒收。│├──┼─────────┼────────────┤│2│就犯罪事實㈡林錦│丙○○幫助犯圖利容留猥褻│││宏部分│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就犯罪事實㈢林錦│丙○○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宏、庚○○、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部分│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㈢所││││示之物均沒收。│││├────────────┤│││庚○○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㈢所示之物均沒收。│││├────────────┤│││乙○○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㈢所示之物均沒收。│├──┼─────────┼────────────┤│4│就犯罪事實㈣林錦│丙○○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宏、庚○○、己○○│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部分│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㈣所││││示之物均沒收。│││├────────────┤│││庚○○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㈣所示之物均沒收。│││├────────────┤│││己○○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㈣所││││示之物均沒收。│├──┼─────────┼────────────┤│5│就犯罪事實㈤林錦│丙○○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宏部分│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㈤所││││示之物均沒收。│├──┼─────────┼────────────┤│6│就犯罪事實㈥林錦│丙○○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宏部分│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㈥所││││示之物均沒收。│├──┼─────────┼────────────┤│7│就犯罪事實㈦黃宇│戊○○幫助犯圖利容留猥褻│││菖部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就犯罪事實㈧林錦│丙○○共同犯圖利容留猥褻│││宏部分│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㈧所││││示之物均沒收。│├──┼─────────┼────────────┤│9│就犯罪事實㈨林錦│丙○○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宏、戊○○、丁○○│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部分│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㈨⑴││││、㈨⑵、㈨⑶、㈨⑷││││所示之物均沒收。│││├────────────┤│││戊○○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㈨⑴││││、㈨⑵、㈨⑶、㈨⑷││││所示之物均沒收。│││├────────────┤│││丁○○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㈨⑴││││、㈨⑵、㈨⑶、㈨⑷││││所示之物均沒收。│└──┴─────────┴────────────┘
附表㈠:(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扣得)┌──┬──────────────┬───────────┐│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沒收之依據│├──┼──────────────┼───────────┤│1.│監視器鏡頭8顆│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2.│畫面顯示器3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3.│畫面分割器1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4.│暗門遙控器1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5.│當日營業表1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6.│名片34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7.│小廣告貼紙18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8.│美容師班表8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9.│美容師應徵表7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10.│刷卡機1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11.│客人會員卡56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12.│美容師輪值休假表3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13.│客人聯絡簿1本│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14.│應徵切結書4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15.│客人意見表1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16.│聯絡用打火機1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17.│現金新臺幣7000元│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18.│NOKIA手機(含SIM卡0000000000│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號)1支││├──┼──────────────┼───────────┤│19.│未使用之保險套8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
附表㈡(於臺中市○○路○段○○○號9樓扣得)┌──┬──────────────┬───────────┐│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沒收之依據│├──┼──────────────┼───────────┤│1│電子產品(監視器鏡頭)9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2│電子產品(電視螢幕)2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3│電子產品(室內電話機)4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4│電子產品(計算機)1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5│電子產品(廣播擴音器)1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6│電子產品(大門遙控器)1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7│潤滑液1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8│爽身粉2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9│保險套1盒│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10│意見表1本│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11│盤點表1本│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12│公休表4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13│節數報表1本│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14│公休表1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15│獎金制度表1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16│打火機3盒│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17│名片1盒│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18│收支明細表1本│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19│美容師計時表1本│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20│電子產品(行動電話)1支│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21│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含門號2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M││││卡2張)││└──┴──────────────┴───────────┘
附表㈢(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9樓扣得)┌──┬──────────────┬───────────┐│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沒收之依據│├──┼──────────────┼───────────┤│1│現金新臺幣4300元│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2│SAMSUNG牌手機1支(含門號09│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00000000號SIM卡1張)││├──┼──────────────┼───────────┤│3│NOKIA牌手機1支(含門號0983│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334850號SIM卡1張)││├──┼──────────────┼───────────┤│4│NOKIA牌手機1支(含門號0970│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958388號SIM卡1張)││├──┼──────────────┼───────────┤│5│NOKIA牌手機1支(含門號0988│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983330號SIM卡1張)││├──┼──────────────┼───────────┤│6│LG牌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0│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70號SIM卡1張)││├──┼──────────────┼───────────┤│7│NOKIA牌手機1支(含門號0916│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484341號SIM卡1張)││├──┼──────────────┼───────────┤│8│打卡鐘1台│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9│服務小姐打卡片7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10│監視器鏡頭6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11│感應扣1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12│店家(叩客號碼名片)15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13│雜項紀錄簿1本│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14│服務小姐今日(10/13)進出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廂時間表1包││├──┼──────────────┼───────────┤│15│服務小姐今日(10/13)服務節│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數2張││├──┼──────────────┼───────────┤│16│服務小姐今日(10/13)明細表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張││├──┼──────────────┼───────────┤│17│客人今日(10/13)預約時間表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張││├──┼──────────────┼───────────┤│18│客人聯絡簿5本│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19│未開封保險套186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20│已開封未使用保險套50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21│服務小姐服務節數表1盒│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22│9月份排假表2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23│客人聯絡簿1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24│電氣警棒使用卡(丙○○)1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25│刷卡單3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26│監視器錄影主機1台│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
附表㈣(於臺中市○區○○○○街○○號1、2樓扣得)┌──┬──────────────┬───────────┐│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沒收之依據│├──┼──────────────┼───────────┤│1│監視器主機3台│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2│監視器螢幕3台│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3│監視器鏡頭7支│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4│筆記型電腦1台│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5│隨身碟1支│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6│打卡鐘1台│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7│室內電話2台│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8│行動電話(含SIM卡)5支│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9│客人資料簿2本│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10│名片24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11│帳單19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12│員工打卡片11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13│小姐節數表7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14│帳冊6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15│現金新臺幣1萬7000元│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16│保險套31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
附表㈤(於臺中市○區○○○○街○○號1、2樓扣得)┌──┬──────────────┬───────────┐│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沒收之依據│├──┼──────────────┼───────────┤│1│監視器螢幕1台│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2│監視器鏡頭2台│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3│每日營業明細表1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4│小姐派遣單1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5│NOKIA廠牌黑色行動電話(含門│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號0000000000之SIM卡壹枚)1││││支││├──┼──────────────┼───────────┤│6│現金新臺幣1700元│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附表㈥(於臺中市○區○○○○街○○號1、2樓扣得)┌──┬──────────────┬───────────┐│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沒收之依據│├──┼──────────────┼───────────┤│1│現金新臺幣4萬5500元│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2│行動電話2支(含門號0000-0000│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13號、0000-000000號SIM卡各1││││張)││├──┼──────────────┼───────────┤│3│保險套5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4│潤滑油3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5│計時器1台│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6│排班表1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7│美容師規章1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
附表㈦(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9樓扣得)┌──┬──────────────┬───────────┐│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沒收之依據│├──┼──────────────┼───────────┤│1│美容師規章2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2│意見表3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3│日排班表3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4│月排班表10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5│現金新台幣1800元│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附表㈧(於臺中市○區○○○○街○○號1、2樓扣得)┌──┬──────────────┬───────────┐│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沒收之依據│├──┼──────────────┼───────────┤│1│帳冊4本│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2│派班單13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3│報班表50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4│電子產品(遙控器)1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5│小姐電話表2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6│客人電話表35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7│名片17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8│電子產品手機(NOKIA、ZTE、三│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星牌,各含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M││││卡各1張)3支││├──┼──────────────┼───────────┤│9│現金新台幣14200元│刑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
附表㈨⑴(於臺中市○區○○○○街○○號1、2樓扣得)┌──┬──────────────┬───────────┐│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沒收之依據│├──┼──────────────┼───────────┤│1│嫖客聯絡電話簿29本│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2│租賃契約書1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3│日報表17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4│美容師聯絡電話4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5│讓渡書6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6│嫖客聯絡電話392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7│員工切結書11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8│切結書5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9│員工資料1本│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10│員工身分證影本41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11│筆記型電腦(ACER牌)1台│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12│監視器主機1台│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13│存摺8本(丙○○名義4本、 林春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妹名義2本、 林湘庭 名義2本)││├──┼──────────────┼───────────┤│14│員工獎金制度表3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15│教戰守則3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16│遙控器2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17│行動電話7支(其中4支各含門│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SIM卡各1張,其中1支三星手機││││含不知號碼亞太電信SIM卡1張,││││其中2支為SWM手機、三星手機,││││均不含SIM卡)││├──┼──────────────┼───────────┤│18│遠傳易通卡1片│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
附表㈨⑵(於臺中市○區○○○○街○○號1樓櫃檯及保險箱扣得)┌──┬──────────────┬───────────┐│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沒收之依據│├──┼──────────────┼───────────┤│1│員工電話簿及傳播公司電話簿2│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張││├──┼──────────────┼───────────┤│2│9月、10月來店客數統計表2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3│美容師派遣單2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4│10月、11月班表4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5│來客線手機1支(門號0000-0000│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18號)││├──┼──────────────┼───────────┤│6│上2樓遙控器1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7│來客名片19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8│監視器螢幕2台│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9│計時用鬧鐘1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10│來客線手機3支(門號各為0981-│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853061、0000-000000、0975-16││││7820號)││├──┼──────────────┼───────────┤│11│美容師派遣單2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12│美容師接客登記表24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13│10月份營收帳冊2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14│芳客名冊2本│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15│監視器鏡頭10支│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
附表㈨⑶(於臺中市○區○○○○街○○號2樓休息室扣得)┌──┬──────────────┬───────────┐│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沒收之依據│├──┼──────────────┼───────────┤│1│員工打卡鐘1台│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2│打鐘卡6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3│保險套51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4│美容師春節班表1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5│KY潤滑液3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
附表㈨⑷(於臺中市○區○○○○街○○號地下室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沒收之依據│├──┼──────────────┼───────────┤│1│嫖客聯絡電話660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2│上班時數表15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3│美容師輪休表4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4│員工資料11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5│員工切結書3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6│嫖客連絡電話簿6本│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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