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87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林哲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玖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為請求清償債務事:
㈠訴之聲明⑴[信貸]債務人林哲誼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258,943元整,
及自民國108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98%計算之利息。
⑵督促程序費用均由債務人負擔。
㈡事實及理由⑴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4
年1月1日依銀行法及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正式合併,合併後存續法人為台北銀行,名稱變更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概括承受消滅法人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合先敘明。
⑵[信貸]緣債務人林哲誼﹝即借款人﹞於民國106年11月20
日以IP位置:223.137.88.67之電腦資訊設備,於網路上向債權人提出信用貸款申請併借得新臺幣490,000元整,其借款明細、借款期間、利率及清償條件如貸款契約書所載,如有任何一期本金未如期清償,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喪失期限之利益,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按逾期還款期數計收違約金,最高以三期為限,依序為300元、400元及500元,合計1,200元整。
⑶詎債務人僅攤還本息至民國108年11月19日止,其後即未
依約清償,依約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共計尚欠債權人本金258,943元及利息暨違約金,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
⑷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