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重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重附民緝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訴狀所載。
二、被告則未提出任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免訴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罪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袁雪華
法官張淑華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9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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