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63號聲請人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法定代理人 周煌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羅彥瑋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各本票之請求金額為何。(台端請求之金額非票載金額,請具狀說明各本票請求之金額為何)中華民國112年2月21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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