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33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3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336號原告 梁佳玲
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二、原告之起訴狀(誤載為聲明異議狀)當事人欄內原告(誤載為聲請人)之姓名誤載為「 王大明 」,均請原告向本院具狀聲請更正。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書記官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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