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84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羅焙茗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尤凱玟
附表:
一、聲請人曾擔任銾旭環保企業負責人(統一編號:00000000)之負責人,該事業於民國110年1月25日核准設立,目前營業狀況為非營業中,請提出非營業中之營業稅籍證明,並提出110年1月至停止營業期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5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得在20萬元以下之證明文件,若未達課稅標準,應提出國稅局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112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三、請陳報聲請人及受聲請人扶養之 羅凱恩 自111年6月迄今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兒少補助等?如有,請說明領取之期間為何?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聲請人陳報自113年1月1日起從事宅修工程工作,每月薪資約32,000元等語,請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等,請勿以切結書代之)。並請陳報聲請人目前工作收入情形,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並一併提出最近6個月之薪資證明文件,倘聲請人目前為「無業」,亦請說明原因情事為何。
五、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或人壽保險?如有,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保險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
六、聲請人主張依法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羅凱恩,請提出上開受扶養人之戶籍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年度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