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湖勞簡字第24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正杰 律師
複代理人 許獻進 律師
被 告 靖崗股份有限公司
3
法定代理人 乙○○
4
訴訟代理人 丙○○
3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7月2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
內湖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芷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