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507號原告星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瑞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久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參佰零玖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原告與被告全久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准予核發103年度司促字第24644號支付命令在案。茲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7,855元,核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809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不足29,309元。是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額,若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兩造簽立之契約影本,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俊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書記官謝明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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