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4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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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4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明宗 上列聲請人與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所附之債權證明文件,即南方生命園區土地買賣契約書(契約書編號:AT00409),契約之當事人應為「陳明宗、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係聲請人委任銷售之代理人,惟聲請人陳報狀請求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 張峻豪 連帶給付,故請釋明得將台灣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張峻豪列為債務人之請求權依據,或是否更正本件聲請之當事人欄處,債務人僅列台灣生命舘股份有限公司。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