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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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763號上訴人即原告 侯麗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普樂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年2月2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