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566號債權人 陳玉如 債權人 李富申 上列債權人陳玉如等二人因與債務人 陳宏維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玉如等二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因本件債權人陳玉如、李富申對債務人陳宏維均係屬不同債權,故應分別請求,請更正聲請狀內容,並請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9份。
二、因本件係為不同債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債權人僅繳納新臺幣500元,故應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9年8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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