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722號原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伴 被告王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財產權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22,681元;此裁定已於101年9月18日送達原告等情,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堪以認定。
三、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乙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靖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書記官林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