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35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35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謝英認 上列聲請人與 謝光南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得請求新臺幣230,000元之債權釋明文件(經查狀內所附票據,總和僅有新臺幣18萬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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