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258號
原 告 林淑頻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之帳戶之
所有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2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