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068號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被告 鄧路 加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202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據此,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應為新臺幣(下同)144,209元(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書記官林佩萱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萬7,396元)
1
利息
3萬2,989元
95年2月28日
104年8月31日
(9+185/365)
20%
6萬2,724.29元
2
利息
3萬2,989元
104年9月1日
113年7月29日
(8+333/366)
15%
4萬4,088.99元
小計
10萬6,813.28元
合計
14萬4,2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