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30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068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被告 鄧路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202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據此,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應為新臺幣(下同)144,209元(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嘉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書記官林佩萱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萬7,396元)

1

利息

3萬2,989元

95年2月28日

104年8月31日

(9+185/365)

20%

6萬2,724.29元

2

利息

3萬2,989元

104年9月1日

113年7月29日

(8+333/366)

15%

4萬4,088.99元

小計

10萬6,813.28元

合計

14萬4,20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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