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109號原告 黃妍慈 送達代收人 林國漳 律師訴訟代理人林國漳律師被告 楊炎貴
蘭陽鋁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吉芳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交易字第254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嘉年
法官李岳法官程明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雪琴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