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2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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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2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選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233號聲請人美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美麗 代理人 黃壤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劉憬學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陳献章 會計師為被繼承人劉憬學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劉憬學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劉憬學(男、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00年0月00日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市○○區○○街○○號)之債權人,惟被繼承人劉憬學於94年12月3日死亡,第一、三順位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無第二、四順位繼承人,是否仍有繼承人不明,且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爰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75257號債權憑證影本、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影本、本院家事法庭函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劉憬學之債權人,被繼承人劉憬學死亡後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而其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等事實,業經聲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5年度繼字第79、81、137、138及282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核閱屬實,自堪信為真實,揆諸首開規定,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聲請人主張由具法律、會計等專業能力者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本院函請社團法人臺中市會計師公會推薦有意願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之人選,經該公會推薦由陳献章會計師擔任本件遺產管理人,此有該會101年11月23日中市會字第101255號函暨所附該會計師相關資料表附卷可稽,而陳献章會計師為執業會計師,具有專業知識及能力,若由其擔任本件之遺產管理人,定能秉持其專業擔當此具公益性質之職務,並順利達成管理保存及清算遺產之任務。執此,本院認為由陳献章會計師(男、事務所設彰化市○○街○○號)擔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屬妥適,爰選任之。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書記官廖于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