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3號
法定代理人 劉昌易
訴訟代理人 陳全正 律師
史洱梵 律師
張媛筑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法定代理人 王秀珍
訴訟代理人 吳士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欣生物科技研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壹拾捌萬壹仟貳佰肆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貳仟伍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書記官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