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90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蔡媗宇
(原名蔡苡嫻、蔡千霈)
選任辯護人 王品懿 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94
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丁○○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泰達幣肆仟叁佰伍拾壹顆(兌換新臺幣為拾貳萬伍仟玖佰陸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丁○○(原名蔡千霈、蔡苡嫻)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於
民國109年7月間,經不詳友人之介紹,加入 范煜麟 (綽號「 沈仔 」,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另案通緝中)與通訊軟體LINE暱稱「 林思靜 」、「 辛木金 (CFA分析師)」、「信託國際客服專線」等不詳成年人所組成之三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該集團成員中有未滿18歲之人),擔任幣商車手之工作,負責出面與遭詐騙之民眾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或提供其申設之金融帳戶供匯款,或面交取款,迨取得詐欺所得贓款,再透過虛偽交易虛擬貨幣方式,將該等贓款層轉本案詐欺集團。緣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林思靜」、「辛木金(CFA分析師)」、「信託國際客服專線」於109年8月3日某時起,先後以LINE聯繫甲○○,佯稱:可利用信託國際之系統購買黃金獲利,須繳交保證金後才能領取投資獲利云云,並誘使甲○○操作不實之「信託國際」交易平臺(http://xtgj.laopina.top/site/detail?pid=3)成為會員,傳送不實之獲利訊息使甲○○誤信在平台儲值款項即可操作獲利,因而陷於錯誤,先於109年8月5日上午11時10分,匯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至 簡弘源 (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另案判處罪刑在案)申設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下稱甲帳戶,帳號詳卷)內,簡弘源再依指示轉匯至指定之帳戶;再於109年8月5日上午11時20分,匯款10萬元至 林浩忠 (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另案判處罪刑在案)申設之內埔郵局帳戶(下稱乙帳戶,帳號詳卷)內,林浩忠再依指示提領後輾轉交回本案詐欺集團;又於同年8月14日13時40分許,匯款20萬元至 王浩宇 申設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戶(下稱丙帳戶,帳號詳卷)內,由 林禹宗 夥同王浩宇(上2人均經本院另案判處罪刑在案)依指示提領該20萬元後,即交付予范煜麟。迨「辛木金(CFA分析師)」、「林思靜」、「信託國際客服專線」接續行騙甲○○時,丁○○即與范煜麟、「林思靜」、「辛木金(CFA分析師)」、「信託國際客服專線」等不詳成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辛木金(CFA分析師)」向甲○○先後佯稱:有60萬元遭鎖倉凍結在平台,須再儲值60萬元才能解倉,可以用USDT(即泰達幣,下稱虛擬貨幣)儲值,客服會贈送10%的增值金,不賺白不賺;及操作比特幣(BTC)被鎖倉300萬元,這是一種保護機制,保護倉裡的錢,再購買300萬元的USDT儲值才可以解倉云云,並由「信託國際客服專線」傳送丁○○之LINEID(暱稱「 霈霈 」)連結給甲○○,佯稱「霈霈」為出售虛擬貨幣的幣商,可向「霈霈」購買虛擬貨幣,甲○○即依指示與丁○○加為LINE好友後,由丁○○以LINE與方德元聯繫購買虛擬貨幣事宜,甲○○因而陷於錯誤,先於109年8月19日匯款60萬元至丁○○申設之中國信託銀行斗六分行帳號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丁帳戶)內,再於同年8月31日匯款300萬元至丁○○申設之國泰世華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戊帳戶)內,並由「信託國際客服專線」提供電子錢包位址0x9cf5b77cab886e5a531ceaaffcded367f3cf370e給甲○○,甲○○再將該電子錢包位址轉貼給丁○○,丁○○分別提領前開贓款後,即依指示將本案詐欺集團提供之等值虛擬貨幣,先後存入「信託國際客服專線」提供給甲○○之前開虛擬貨幣錢包位址,丁○○並將前開贓款輾轉交回本案詐欺集團,即以此虛偽交易虛擬貨幣之方式,虛偽形塑交易虛擬貨幣之幣流、金流之形式外觀,終由本案詐欺集團取得該等虛擬貨幣及贓款,而掩飾特定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嗣甲○○向「信託國際客服專線」要求提領部分獲利,「信託國際客服專線」要求再匯保證金200萬元後才能匯還
獲利,甲○○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為警查悉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係以立法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或檢察事務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之規定,故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即絕對不具有證據能力,自不得採為判決基礎(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78號、第126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上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係排除一般證人於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然被告於警詢之陳述,對被告本身而言,則不在排除之列(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653號判決意旨參照)。故本案被告丁○○以外之人於警詢時之陳述,依前揭說明,於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名,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採為判決之基礎。
(二)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以外之罪,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陳述,自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定其得否為證據(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915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而該條規定之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前提(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判決下述關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部分所引用之供述證據,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同意作為證據,且經本院於審理時當庭直接提示而為合法調查,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或取得時之情形,並無違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且均與本案之待證事實有關,認以之作為本件之證據亦無不適當之情形,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有提領告訴人甲○○前開匯款60萬元、300萬元,並將等值之虛擬貨幣轉入告訴人提供之上揭電子錢包位址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犯行,辯稱:一開始是告訴人自己加我的LINE主動詢問我,我當時有兼職幣商工作,我有報虛擬貨幣交易價格的匯率給告訴人,二次出售給告訴人虛擬貨幣的來源都是場外的OTC,告訴人先說他要買多少,他還沒有匯款前,我就會先上Teleegram去找幣商,我這邊收到告訴人的錢後,我會聯繫我的幣商以面交方式買賣。本案第二次交易300萬元時,我有先與幣商確認有足夠的虛擬貨幣,我下定10萬元的訂金,對方就把相當於300萬元的虛擬貨幣轉給我,因為都彼此認識,我收到告訴人的錢後,我就把虛擬貨幣轉給告訴人,並拿錢面交給我聯繫的幣商。聯繫的幣商是我在Telegram上認識的,只知道暱稱,不知道真實姓名,在Telegram群組裡都認識,因為我們都有先作kyc認證。當時是朋友介紹我入這幣商圈的。由於這筆300萬元金額很大,我有建議告訴人要在正統的交易平台交易,不要用這樣的方式交易,他給我他自己持有的幣址,之前我就有說我不要做這筆買賣,後來他又找我要做這筆買賣,所以才成交的云云;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被告與告訴人交易虛擬貨幣並不構成犯罪,被告於109年8月18日於告訴人訊息詢問:處理好了嗎?是不是轉到客服中心?時,已傳訊回答:客服中心?什麼客服中心?及不管您是搬磚還是套利都跟我沒有關係喔,我單純買賣虛擬貨幣而已,前陣子聽聞朋友的客戶應該是被平台騙還是買賣輸了,對我朋友提出告訴,避免這種事情發生所以告知您等語,故被告是否知道告訴人本案遭詐騙情事,已屬有疑。況告訴人於109年8月31日欲再次向被告購買虛擬貨幣300萬元,被告第一時間反應是「我們哪裡面交呢」,並表示「沒關係的我剛好明天要去臺南一趟,了解一下您買幣的用途,我過去找您,您是玩資金盤還是平台」等語,目的即希望確認告訴人買幣的用途及目的,後雙方相約見面,見面完後因被告認為告訴人不適當投資虛擬貨幣,花非常多時間講解虛擬貨幣風險,勸告訴人不要輕易投資,並當面拒絕告訴人購買300萬元虛擬貨幣之請求,離開後再以訊息跟告訴人說「阿伯您要小心,投資正統資金利潤雖然生的慢,但是透明化的看的到拿的到,您自己再想想看,就像您存銀行的資金一樣,您隨時想拿就可拿,都是看的到的」,其後告訴人向被告詢問「林思靜有跟您聯繫嗎?」,被告蔡苡嫻表示「沒有阿,怎麼了,我不認識他」,後經告訴人傳對話截圖,上有暱稱「霈霈」之人,但經被告馬上澄清「這不是我,我只有現在這個帳號,跟您聯繫的這個」,並截圖自己的LINE帳號首頁,並表示沒有跟「林思靜」聯繫,後再經告訴人表示「老師跟我保證,那請給我USDT帳戶」,被告經百般勸阻,告訴人仍希望購買虛擬貨幣,被告才同意此筆交易,故被告已一而再、再而三向告訴人解釋交易風險,甚至在面交當下當面拒絕與告訴人交易,甚至遭不詳人申辦假帳號暱稱「霈霈」,企圖繼讀欺騙告訴人,所幸該不詳人並無被告大頭照,且經告訴人截圖給被告,被告在當面澄清該帳號係遭冒用不是被告本人,方得阻止詐騙集團另一次詐騙計晝,然被告實已竭盡所能避免憾事發生,並無起訴書所載參與其中,起訴書所載顯與事實不符。被告就起訴書所載犯行顯不知情,更已與告訴人多次解釋交易虛擬貨幣風險,甚至當面拒絕其交易,更勸阻告訴人投資正統資金,並以銀行存款為例勸阻告訴人投資虛擬貨幣,告訴人之後表示「老師跟我保證,那請給我USDT帳戶」,被告方同意此筆交易,故被告實已竭盡所能防堵詐欺風險,請求為被告無罪判決等語。
(二)經查:
1.告訴人因遭本案詐欺集團「林思靜」、「辛木金(CFA分析師)」、「信託國際客服專線」等不詳成員以前揭詐術詐騙後,由「信託國際客服專線」傳送丁○○之LINEID(暱稱「霈霈」)連結給告訴人,佯稱被告為出售虛擬貨幣USDT的幣商,可向被告購買虛擬貨幣,告訴人即依指示與被告加LINE好友聯繫購買虛擬貨幣,告訴人因而先於109年8月19日匯款60萬元至被告申設之丁帳戶內,再於同年8月31日匯款300萬元至被告申設之戊帳戶內,均由被告於同日領出現金,復將等值之虛擬貨幣轉入告訴人所傳送由「信託國際客服專線」提供之電子錢包位址等事實,業據告訴人於警詢時指訴在卷(偵卷第113至116頁),並有被告與告訴人間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偵卷第59至103、202至220頁)、被告與「林思靜」、「信託國際客服專線」、「辛木金(CFA分析師)」、「辛木金(CFA分析師)...」(係告訴人與「林思靜」、「辛木金(CFA分析師)之3人群組)等LINE對話紀錄文字、擷圖(偵卷第117至119、121至125、135至164;127至133、291至322;164至201;221至324頁)、告訴人提出之臺南市楠西區農會匯款回條、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偵卷第327、359頁)、被告臨櫃提領畫面擷圖(偵卷第53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函附被告之戊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偵卷第331至335頁)、虛擬貨幣交易明細擷圖(偵卷第55至57頁)、Teher瀏覽器錢包位址「0x9cf5b77cab886e5a531ceaaffcded367f3cf370e」之交易紀錄(偵卷第337至338頁)附卷可稽,此部分事實先堪認定。
2.查告訴人於109年8月19日匯款60萬元至被告之丁帳戶及於同年8月31日匯款300萬元至被告之戊帳戶前,亦因遭本案詐欺集團「林思靜」、「辛木金(CFA分析師)」、「信託國際客服專線」等不詳成員以上開詐術詐騙後,先於109年8月5日上午11時10分匯款10萬元至簡弘源之甲帳戶內,由簡弘源依指示提領;再於109年8月5日上午11時20分匯款10萬元至林浩忠之乙帳戶,由 林浩忠依 指示提領;又於同年8月14日13時40分許匯款20萬元至王浩宇之丙帳戶,由林禹宗夥同 王浩宇依 指示提領後,分別繳回本案詐欺集團或范煜麟,簡弘源、林浩忠、林禹宗、王浩宇因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均經法院判處罪刑在案,此有簡弘源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原訴字第131號、林浩忠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422號等、林禹宗之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972號、王浩宇之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908號之刑事判決書及林禹宗上開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972號卷證節影本在卷可參(本院卷二第109至117、119至135、33至37、39至43頁;節影本外放卷內)。而范煜麟自109年7月間起,為配合大陸地區詐欺機房行騙,創設「火幣場外OTC」等Telegram通訊軟體群組以召募丙○○、林禹宗等人加入,所組成以提供人頭帳戶供匯入贓款或指派幣商車手虛偽交易虛擬貨幣之洗錢水房,嗣經警查獲,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丙○○、林禹宗等相關幣商車手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2號等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在案,有該案件卷證節影本及刑事判決書附卷可憑(均外放卷內),堪認詐騙告訴人之「林思靜」、「辛木金(CFA分析師)」、「信託國際客服專線」等不詳之成年人,均屬與范煜麟所成立洗錢水房配合行騙之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至為明確,此部分亦堪以認定。
(三)被告及辯護人雖以前詞為辯,然查:
1.被告於警詢時已供稱:我於109年1月至110年2月間從事禮儀師縫補大體的工作,已從事7、8年。因為想多賺一點、多存一點錢,才從事虛擬貨幣。我在Telegram虛擬貨幣群組内看到廣告,我留言表示有興趣,群組内有人回應我他們的獲利,内容是泰達幣價差買賣,我問對方工作情形,對方跟我說是不用出門即可賺錢的工作,最後我了解完,決定從事幣商工作,我從事虛擬貨幣的工作具備的條件是要有手機(聯絡客戶、操作交易)、證件(認證使用)、帳戶(接收購買虛擬貨幣款項)等語(偵卷第31至33頁);於本院審理時復供稱:其因本案虛擬貨幣交易分別獲利725顆泰達幣(兌換新臺幣為2萬989元)及3626顆泰達幣(兌換新臺幣為10萬4973元)等語(本院卷二第76頁),可見被告於短暫之交易時間,一共獲利高達12萬5962元。是被告於本案行為時已從事禮儀師長達7、8年,為具有相當智識及社會經驗之成年人,當知悉社會上一般正常工作可得之薪資報酬水準,其擔仼本案幣商,不用具備任何虛擬貨幣之專業知識,只須準備手機通訊連絡,再提供帳戶向告訴人收取款項及轉出虛擬貨幣予告訴人等行為,且標榜不用出門即可獲利,既無須任何專業技術,且付出勞力代價甚少,輕鬆獲得高達12萬5962元之報酬,此與一般工作者任職及領取薪資數額之常情有悖,若非所從事之幣商工作具有不法,恐遭查緝高風險之特性,當無獲取此高報酬之可能。又被告始終無法提出任何資料佐證其在本案之前即有從事幣商工作及所交易之虛擬貨幣來源,復參以被告於警詢時供稱:當時其身上僅有50顆泰達幣,可供支應泰達幣交易之資金僅有10萬元等語(偵卷第37至39頁),又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本案出售給告訴人虛擬貨幣的來源都是場外的OTC,告訴人先說他要買多少,還沒有匯款前,我就會先上Telegram去找幣商,等收到告訴人買幣的錢後,聯繫我的幣商以面交方式買賣。交易300萬元時,我有先與幣商確認有足夠的泰達幣,我下定10萬元的訂金,對方就把相當於300萬元的泰達幣轉給我,我收到告訴人買幣的錢後,我就把虛擬貨幣轉給甲○○,並去銀行領款拿錢面交給我聯繫的幣商。聯繫幣商之來源是我在Telegram上認識的,只知道暱稱,不知道真實姓名等語(本院卷二第73頁),實難想像被告所聯繫虛擬貨幣來源之幣商,在被告尚未提供足額交易之現金,亦無提供任何擔保品,僅支付小額10萬元訂金之情況下,即將價值高達300萬元之泰達幣轉給被告供本案交易之用,毫不考慮任何風險,更有違一般交易常情。被告顯非單純之個人幣商,其加入Telegram虛擬貨幣群組是否應允依指示從事虛假虛擬貨幣交易之幣商車手工作,實非無疑。
2.復參以前開告訴人與「林思靜」、「辛木金(CFA分析師)」、「信託國際客服專線」、被告(即霈霈)間於109年8月18日、19日、29日、30日、31日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分別有附表所示之訊息對話內容,於109年8月18日先由「林思靜」佯為帶告訴人操作黃金,因波動太快,導致告訴人賠60萬元,再由「辛木金(CFA分析師)」對告訴人佯稱「你一共60萬台幣被鎖了倉」、「儲值60萬」、「這筆錢只是凍結在平台了」、「你明天可用USDT儲值」、「你通過USDT儲值,客服那邊可以贈你10%的增金」、「你找客服,你告訴客服你要用USDT儲值」、「明天提前問幣商要(匯款帳戶)就可以了」等語,經告訴人於同日詢問「信託國際客服專線」購買60萬元虛擬貨幣時,復由「信託國際客服專線」傳送被告(暱稱「霈霈」)之LINE連結,佯稱「這個是出售USDT的幣商」、「您直接告訴她,您要購買60萬台幣的USDT」、「不要講儲值,因為幣商只負責賣幣」、「您購買完USDT之後,幣商會把USDT匯給我們,我們收到之後會給您到帳受理」,於告訴人詢問「錢如何給霈霈呢」時,催促告訴人先加被告為LINE好友,並於告訴人告知被告向告訴人索取錢包位址時稱「我給您」及傳送「0x9cf5b77cab886e5a531ceaaffcded367f3cf370e」電子錢包位址給告訴人,並接續稱「您把這個發給幣商」、「你把這個發給幣商就可以了」等情,而當告訴人於同日依客服指示與自稱幣商之被告聯繫買幣60萬元,於被告向告訴人索取錢包位址時,告訴人一度誤認以為被告是向伊索取銀行帳戶資料,經詢問被告什麼是錢包位址時,被告即稱「你問一下你的客服」,可見告訴人對虛擬貨幣為何物完全沒有概念,係受「林思靜」、「辛木金(CFA分析師)」佯稱可詢問客服購買虛擬貨幣儲值詐騙,始經「信託國際客服專線」指示與被告加LINE好友後為本案虛擬貨幣交易,顯見被告知悉告訴人與被告聯繫交易虛擬貨幣,係經由「客服」之介紹,且「客服」知道告訴人買受虛擬貨幣所使用之錢包位址,被告復於本院審理時供稱:交易平台上的客服不會知道個人電子錢包位址等語(本院卷二第77頁),而在虛擬貨幣交易中,錢包位址對於買家係極其重要之必要資訊,未有錢包位址之買家無法完成虛擬貨幣交易,而被告明知告訴人進行交易之錢包位址之資訊掌握在第三人「客服」手中,仍執意與被告進行交易,復於第2筆300萬元之交易時,告訴人亦向被告提及「老師」跟我保證等語,應可知悉告訴人係經由某老師之指示購買虛擬貨幣,被告卻無絲毫懷疑而停止交易,仍然提供帳戶供告訴人轉帳匯入300萬元繼續完成交易,復衡以虛擬貨幣價格衡情每日隨著市場供需產生變化,如以過去之匯率進行交易,極有可能因價格波動而受到損失,通觀被告與告訴人本案交易2次虛擬貨幣之對話內容,被告均無一語提及虛擬貨幣當時兌換新臺幣之比例,亦無向告訴人確認所購買虛擬貨幣之數量,甚至均以虛擬貨幣(泰達幣)兌換新臺幣1:30之比例與告訴人交易,既未以泰達幣即時價格進行交易,被告主觀上顯然不在乎虛擬貨幣價格究竟為何,而意在將款項變換成虛擬貨幣,其所為確實有違交易常情而啟人疑竇。又本案詐欺集團耗費心力詐欺告訴人,為確保得以順利取得告訴人本案遭詐騙贓款之目的,如隨機指定幣商,即有遭隨機幣商不依約履行或侵占贓款之風險,或遇正當幣商適時察覺有異,而提醒告訴人即時阻擋交易,均可能使本案詐欺集團前功盡棄。故本案詐欺集團為確保詐財成功並規避查緝,勢必會尋找可配合之幣商或將其成員包裝成單純幣商或個人幣商之假象。若非被告與負責行騙告訴人之「林思靜」、「辛木金(CFA分析師)」、「信託國際客服專線」等不詳成年人間,互有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者,當不致出現被告係「信託國際客服專線」所指定與告訴人為本案虛擬貨幣交易之唯一幣商之情形,堪認被告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間勢必有前開犯意之共同聯絡,至為明確。
3.又范煜麟自109年7月間起,為配合大陸地區詐欺機房行騙,創設「火幣場外OTC」等Telegram通訊軟體群組以召募丙○○、林禹宗等人加入,所組成以提供人頭帳戶供匯入贓款或指派幣商車手虛偽交易虛擬貨幣之洗錢水房,嗣經警查獲,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丙○○、林禹宗等相關幣商車手業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32號等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在案,而范煜麟成立之洗錢水房旗下幣商之作案手法,係被害人先遭詐欺機房成員詐欺,使用詐欺機房成員提供之電子錢包位址與洗錢水房成員交易虛擬貨幣,外觀形式上為被害人使用自己之電子錢包位址交易虛擬貨幣,實則被害人使用之電子錢包位址均為詐欺機房成員所掌控,而為詐欺機房成員實行之詐術手段之一環等情,亦經該刑事判決書認定在案
,並經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屬實(本院卷一第334至342頁),復觀之被告與告訴人所為本案虛擬貨幣交易過程,告訴人依指示詢問「客服」,由「客服」提供電子錢包位址,告訴人再依指示將電子錢包位址貼傳給被告,跟被告購買虛擬貨幣,「客服」是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提供予告訴人之電子錢包位址就是本案詐欺集團可掌控的電子錢包位址,故被告將虛擬貨幣轉入本案告訴人傳送之電子錢包位址,終究回到本案詐欺集團,虛擬貨幣就可以無限循環交易使用,適與范煜麟所成立洗錢水房旗下幣商之作案手法,如出一轍,是被告供稱其加入Telegram虛擬貨幣群組擔仼幣商等語,實應係加入范煜麟所成立洗錢水房之旗下幣商,依指示從事虛假虛擬貨幣交易之幣商車手,洵堪認定。
4.至被告與辯護人所辯被告已與告訴人多次解釋交易虛擬貨幣風險,甚至當面拒絕其交易,更勸阻告訴人投資正統資金,並以銀行存款為例勸阻告訴人投資虛擬貨幣,惟告訴人仍執意與其交易,對本案係詐欺集團所為並不知情云云,惟被告既已察覺告訴人與之為虛擬貨幣交易有違一般交易常態,甚至在告訴人詢問被告「林思靜」有跟被告聯繫之際,被告已可完全清楚發現有人冒用自己身分與告訴人聯繫,向告訴人堅決婉拒進行交易,即可適時阻止告訴人遭本案詐欺集團詐騙,被告卻捨此不為,刻意傳送「要跟您(說)一下喔不管您是搬磚還是套利都跟我沒有關係喔我單純買賣虛擬貨幣而已前陣子聽聞朋友的客戶應該是被平台騙還是買賣輸了對我朋友提出告訴避免這種事情發生所以告知您」等文字訊息,顯係為求自保欲供日後遭警查緝時撇清責任所需,自無從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5.再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所稱之犯罪組織,係指3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欺、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而所稱有結構性組織,係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案依被告所述情節及卷內證據,被告所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至少有被告、范煜麟及「林思靜」、「辛木金(CFA分析師)」、「信託國際客服專線」等不詳成年人,為3人以上無訛。而本案詐欺集團先由「林思靜」、「辛木金(CFA分析師)」、「信託國際客服專線」分工詐欺告訴人,再由被告佯為幣商,以虛偽虛擬貨幣交易掩飾金流,足徵該組織縝密,分工精細,須投入相當成本及時間始能如此為之,並非隨意組成之立即犯罪,核屬「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所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自為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規定之「犯罪組織」,被告對此當有所認識,仍執意加入,足見其確有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無疑。
(四)綜上所述,被告與辯護人前開所辯,均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前開參與犯罪組織、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新舊法比較適用:
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迭經修正,茲比較如下:
⑴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第3項)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修正後移列同法第19條規定:「(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改依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多寡區別並修正法定刑度,復刪除關於宣告刑限制之規定。
⑵被告本案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且所犯洗錢之特定犯罪為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則依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依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經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行為後之法律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本案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論罪。
⒉被告行為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除其中第19條、第20條、第22條、第24條、第39條第2項至第5項有關流量管理措施、停止解析與限制接取處置部分及第40條第1項第6款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自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茲比較如下:
⑴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在詐欺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同年8月2日施行後,其構成要件及刑度均未變更,而該條例第43條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詐欺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500萬元、1億元者,提高其法定刑;第44條第1項規定,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並有同條例第44條第1項各款所列行為態樣之加重其刑規定等,均係就犯刑法第339條之4或同條第1項第2款之罪者,合於詐欺防制條例各該條之特別構成要件時,明定提高其法定刑或加重其刑,核係成立另一新增之獨立罪名,乃被告行為時所無之處罰,依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原則,無溯及既往予以適用之餘地,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113年度台上字第3589號判決照參)。
⑵詐欺犯罪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犯罪所得,或查獲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詐欺犯罪組織之人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刑法詐欺罪章對偵審中自白原先並無減刑規定,前揭規定新增原法律所無之減輕刑責規定,自無從為新舊法比較,且前開規定所指詐欺犯罪,本包括刑法第339條之4之加重詐欺罪,應逕適用裁判時法。
⒊被告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於1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00日生效,茲比較如下:
⑴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4條固於1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00日生效,然就本案應適用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第4條第1項規定,均未修正,故上開修正,均與被告所為犯行無涉,並無新舊法比較之必要,應逕予適用現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規定。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關於強制工作部分,前業經司法院大法官宣告違憲失效,嗣於修法刪除相關規定,自無新舊法比較問題,附此敘明。
⑵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修正前原規定:「犯第3條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犯第4條、第6條之罪自首,並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各該條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則規定:「犯第3條、第6條之1之罪自首,並自動解散或脫離其所屬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該犯罪組織者,亦同;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犯第4條、第6條、第6條之1之罪自首,並因其提供資料,而查獲各該條之犯罪組織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而增加須於「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始得依該條項減輕之要件。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被告行為後之法律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之規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公訴意旨未及為洗錢防制法之新舊法比較,認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論處,尚有違誤。
(三)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查告訴人先後遭本案詐騙集團成員施以詐欺,2次匯款至被告之丁、戊帳戶,均經被告提領,偽以進行虛擬貨幣交易,虛偽形塑交易虛擬貨幣之幣流、金流之形式外觀,終由本案詐欺集團取得該等虛擬貨幣及贓款,而掩飾特定詐欺取財犯罪所得之去向,所為加重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犯行,係基於同一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間所為,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包括一罪。
(四)刑法之共同正犯,各行為人彼此間之犯意聯絡,並不以直接者為限,祇要有中間行為人,溝通其上下或左右人員,達致相互利用、共同完成犯罪之意思者,即克當之;易言之,具有間接之意思聯絡者,仍然屬之,不以全部行為人在場或全程參與為必要。又共同正犯之行為人已形成一個犯罪共同體,彼此相互利用,並以其行為互為補充,以完成共同之犯罪目的。故其所實行之行為,非僅就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此即所謂「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之法理。另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又案共同正犯之數行為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目的者,即應對全部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均有參與。其意思之聯絡不限於事前有協議,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而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且意思之聯絡,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是於集團式之犯罪,原不必每一共犯均有直接聯繫,亦不必每一階段均參與,祇須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倘犯罪結果係因共同正犯之合同行為所致者,無論出於何人所加,在共同正犯間均應同負全部之責,並無分別何部分為孰人下手之必要。復觀諸網路詐欺之犯罪型態,自架設網路機房、收購人頭帳戶、撥打電話實行詐騙、指定被害人匯款帳戶、自人頭帳戶提領款項、取贓分贓等階段,乃需由多人縝密分工方能完成之集團性犯罪,倘有其中某一環節脫落,將無法順遂達成詐欺之結果。因此,詐欺集團各個成員,固因各自分工不同而未必均能從頭到尾始終參與其中,惟其等共同詐欺之意思,非但並無軒輊,甚至有利用集團其他成員之各自行為,以遂詐欺之犯罪結果。則其等既參與實行各個分工之人,縱非全然認識或確知彼此參與分工細節,然其等對於各別係從事該等犯罪行為之一部既有所認識,且以共同犯罪意思為之,即應就加重詐欺取財所遂行各階段行為全部負責(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65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幣商車手之工作,先由「林思靜」、「辛木金(CFA分析師)」、「信託國際客服專線」等人對告訴人實行詐術,致陷於錯誤,匯款至被告提供之帳戶,被告再以虛偽交易虛擬貨幣之方式,虛偽製造交易虛擬貨幣之幣流、金流之形式外觀,最終將告訴人遭詐欺取財之贓款,經由被告提款輾轉繳回本案詐欺集團,就此以觀,對告訴人施行詐術之「林思靜」、「辛木金(CFA分析師)」、「信託國際客服專線」等詐欺成員、被告及范煜麟,各自分擔對告訴人之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之一部,相互利用各自之行為遂行犯罪,缺一不可,依前揭說明,應認其等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五)再按刑法上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其存在之目的,在於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則自然意義之數行為,得否評價為法律概念之一行為,應就客觀構成要件行為之重合情形、主觀意思活動之內容、所侵害之法益與行為間之關連性等要素,視個案情節依社會通念加以判斷。如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依想像競合犯論擬(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449號、103年度台上字第4223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本案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六)被告未於偵查中及本院審判中自白,自無從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等規定減輕其刑。
(七)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賺取金錢,犯罪動機及目的非善,且以虛偽之虛擬貨幣交易掩飾犯罪,使本案詐欺集團得以隱身幕後,妨礙偵查機關偵查犯罪,助長詐騙歪風,紊亂社會經濟秩序,犯罪所生危害甚鉅;並考量被告本案雖僅擔任車手之角色分工,尚非集團之核心成員,惟被告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擔任幣商車手,致告訴人受詐騙共360萬元,損失慘重,且始終飾詞卸責之犯後態度不佳,及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並參酌檢察官具體求處有期徒刑2年6月,應屬適當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而本院基於不過度評價及罪刑相當原則,經整體評價後,爰裁量不予併科一般洗錢罪所規定之罰金刑。
四、沒收
(一)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其因本案虛擬貨幣交易分別獲利725顆泰達幣(兌換新臺幣為2萬989元)及3626顆泰達幣(兌換新臺幣為10萬4973元)等語(本院卷二第76頁),合計獲利4351顆泰達幣(兌換新臺幣共為12萬5962元),即為其犯罪所得,且未於本院判決前自動繳交而未扣案,復未實際返還告訴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又被告行為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亦經修正並移列同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犯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是本案關於洗錢標的之沒收,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自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查本案之贓款即洗錢之財物,經被告提領後,業依指示將贓款輾轉交回本案詐欺集團,不在被告持有掌控中,被告對該款項已無事實上管理權,如再就被告上開洗錢之財物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提起公訴,檢察官葉芳如、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靖茹
法 官 陳盈睿
法 官 丁智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 顏督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2、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附表:
一、甲○○與「林思靜」之LINE對話紀錄(偵卷第144至152、159至161頁)
(一)109年8月18日
甲○○ 小靜 午安!我回家了!
林思靜 爺爺午安喔
林思靜 我還在美容中心
林思靜 啊爺爺剛沒有買,好可惜喔
甲○○ 回家路上,手機沒響,不知道
林思靜 哈
林思靜 沒事
林思靜 有小靜在
林思靜 爺爺現在有時間做單嗎
甲○○ 有
林思靜 現在黃金滿倉訂購
甲○○ 建倉
林思靜 爺爺平倉
甲○○ 平倉
林思靜 爺爺有賺到嗎(貼圖)
甲○○ 賺8萬8
甲○○ 謝謝小靜
林思靜 爺爺我先忙,晚上再帶你做單喔
甲○○ 謝謝
林思靜 爺爺吃晚餐了嗎?
甲○○ 吃過了
林思靜 我剛有在看行情,爺爺要做單嗎?
甲○○ 可做嗎?
林思靜 (黃金走勢圖)
林思靜 黃金剛有突破低點支撐位
林思靜 現在可做黃金回購
林思靜 滿倉建倉
林思靜 美黃金回購,金額自定
甲○○ 建倉10萬
林思靜 爺爺現在賬戶有多少資金呀
甲○○ 60多萬
林思靜 OK
林思靜 爺爺平倉
林思靜 (截圖)
林思靜 賺100%,爺爺有賺嗎?
甲○○ 100%
10萬
林思靜 這麼好的行情,爺爺不多買一些
林思靜 (黃金走勢圖)
林思靜 剛才下跌,又出現了新的地點支撐位
林思靜 但是剛才沒有突破新的低點支撐為
甲○○ 100%會自動平倉
林思靜 對的
林思靜 現在可以美黃金訂購
林思靜 加大資金
林思靜 現在建倉
甲○○ 下跌哪
林思靜 沒事
林思靜 暫時的小回調
林思靜 稍等一會就回漲上去
林思靜 爺爺補倉
林思靜 補倉50萬,擴大資金支撐位
林思靜 新低點,趕快補倉
林思靜 一定要是上一單的兩倍以上
林思靜 啊爺爺,資金不夠,點位沒支撐住
林思靜 波動太快了
林思靜 (截圖)
甲○○ 賠60萬,只剩9萬
林思靜 波動太快,我也沒想到,按理說這一次行情是絕對上
漲的
林思靜 沒想到波動這麼厲害
林思靜 我去問一下老師怎麼辦吧,爺爺不要著急
甲○○ 好
林思靜 爺爺老師跟我講,資金被凍結住了
甲○○ 了解
林思靜 老師有跟你講解決辦法了嗎?
林思靜 老師剛才跟我講了,我明天要去湊一千萬(貼圖)
甲○○ 要儲值60萬
林思靜 爺爺你要怎麼儲值啊
林思靜 你錢不都是買了基金了嗎?
甲○○ 把基金賣掉
林思靜 啊爺爺賣掉基金怎麼跟銀行講呀
林思靜 銀行肯定不願意讓爺爺賣掉呀
甲○○ 試試看
先貸款,基金做保證金
林思靜 對不起呀爺爺,帶你虧掉啦(貼圖)
甲○○ 沒關係
林思靜 爺爺這件事情不要告訴別人喔,不然讓你兒子孫女知
道又會擔心妳啦
林思靜 解凍資金就好啦
甲○○ 如果貸不到款,妳可借我嗎
林思靜 爺爺我剛有虧一千萬,我明天也要去籌錢欸(貼圖)
林思靜 我現在沒有那麼多錢了
林思靜 如果爺爺貸不到款,可以賣掉幾隻基金,跟銀行經理
講要借給老朋友用也可以啊
甲○○ 對不起,妳虧那麼多啊,以後小心
林思靜 跟銀行經理講,老朋友過幾天就會還給你,再去買他
們的基金
甲○○ 好
(二)109年8月30日
林思靜 爺爺午安,今天美容中心有點忙,剛可以休息一下喔
甲○○ 小靜晚安
林思靜 爺爺的腳踝怎麼樣了?
甲○○ 好多了
林思靜 爺爺要多注意點喔
林思靜 期間不要吃海鮮啦
甲○○ 了解
林思靜 對了爺爺,我找霈霈小姐了嗎
林思靜 我剛有跟霈霈小姐聯絡啦
甲○○ 聯絡好了,明天霈霈小姐要到台南
林思靜 那爺爺今晚要早點休息啦
甲○○ 好,謝謝小靜
(三)109年8月31日
林思靜 爺爺早安
甲○○ 小靜早安
林思靜 爺爺跟霈霈小姐交易了嗎
甲○○ 剛到銀行
林思靜 喔,爺爺交易成功跟小靜講一下,小靜也盡快去聯絡
霈霈小姐喔
甲○○ 好
林思靜 爺爺有交易成功嗎
林思靜 爺爺還沒有交易成功嗎
二、甲○○與「辛木金(CFA分析師)」之LINE對話紀錄(偵卷第182、184至198頁)
(一)109年8月18日
辛木金 老大哥
辛木金 怎麼回事
辛木金 小靜支支吾吾說不清楚
甲○○ 老師好
辛木金 你現在賬戶的資金不夠了
辛木金 老大哥
辛木金你一共60萬台幣被鎖了倉
甲○○ 是的
辛木金 你需要再買60萬賺了才能解倉
辛木金 你現在錢不夠了
辛木金 還有辦法儲值嗎老大哥
辛木金 以後不要跟著小靜單獨買,她能力有限的
甲○○ 儲值多少
辛木金 儲值60萬
辛木金 你一共鎖了60萬
辛木金 如果你只買了30萬,那就儲值30才能解倉
辛木金 你能明白嗎
辛木金這筆錢只是凍結在平台了
甲○○儲值60萬元嗎?
辛木金 嗯,對的
辛木金儲值進去,你改天賺了錢再提出來就好了
甲○○明天去處理吧
甲○○ 謝謝老師
辛木金 老大哥
辛木金 你明天要把理財取出來嗎
甲○○ 是的
辛木金 小靜說銀行經理是你朋友呢
辛木金 如果你去取的話可能沒那麼順利
辛木金 這是什麼意思呢
辛木金 老大哥
甲○○ 認識多年了,應該沒問題,一定處理好
辛木金我有一個辦法對你有幫助
甲○○ 賺錢再去買基金就好了
辛木金 當然了
辛木金 哪裡賺錢哪裡去
辛木金 你們今天虧損了,也是我叮囑不到位
辛木金 我也有責任
辛木金 沒有提醒你們倆
甲○○ 謝謝老師關心
辛木金你明天可用USDT儲值
辛木金你知道USDT嗎
甲○○不了解
辛木金 老大哥你住在哪裡
甲○○ 台南
甲○○ 客服專線不是去儲值就好了嗎
辛木金 老大哥基金是70左右嗎?
甲○○ 是
辛木金 那你直接儲值70吧
辛木金你通過USDT儲值,客服那邊可以贈你10%的增金
甲○○到哪裡去儲值呢
辛木金 這樣你可以儲值到帳77萬
辛木金我教你
辛木金你找客服,你告訴客服你要用USDT儲值
辛木金然後客服會告訴你怎麼辦
甲○○ 好吧
辛木金 這個其實也是蠻簡單的
辛木金我只是覺得換個方式儲值可以多給你帶來10%
辛木金不賺白不賺呀
甲○○ 賣掉恐怕不到70萬,我看還是60萬吧
辛木金 60萬也能賺6萬呢
辛木金這樣我們就算是60萬
甲○○USDT在哪裡辦理呢
辛木金USDT是一個數字貨幣
辛木金你找客服問一下
甲○○ 銀行辦嗎
辛木金 不用去銀行
辛木金 找客服就可以
甲○○ 要去銀行領錢啊
辛木金 對
辛木金 你要去買USDT匯給客服
甲○○ 去那裏買呢
辛木金 您問客服了嗎?
辛木金 客服會告訴你的
甲○○ 好吧,先問客服
辛木金 嗯
辛木金 老大哥你現在問比較好,明天來不及
甲○○ 我問了,還沒回答
辛木金 那你等一下就好了
辛木金 老大哥
辛木金 在忙嗎
甲○○老師好,跟幣商聯繫好了
甲○○明天再匯款
辛木金 明天的時候想好匯款怎麼跟銀行說,不然會比較麻煩的
辛木金 就說給朋友匯款就好啦
辛木金 要說認識的朋友
辛木金 這樣祇是為了你匯款方便些
甲○○幣商還沒給匯款帳戶
辛木金明天提前問幣商要就可以了
甲○○ 好
(二)109年8月29日
辛木金 老大哥第一次鎖倉這麼多,一定是比較擔心吧
辛木金 一定不要擔心,我從事投資行業幾十年,這種情況非常
普遍,我非常有把握的
甲○○ 謝謝老師關心
辛木金 老大哥你儘管放心,有什麼問題隨時與我聯絡
辛木金 我說到做到,一定能夠幫你解倉的
辛木金 如果做不到我就沒有資格當一名分析師了
甲○○ 謝謝老師
辛木金資金問題你能解決嗎老大哥?
辛木金是300萬嗎
甲○○可以解決的
甲○○ 是300萬
辛木金 那老大哥怎麼去湊呢
辛木金 老大哥,鎖倉的事情先不要讓自己知道,不然他們會擔
心你的,等你解了倉出來之後再告訴大家這個事情
辛木金 那時候你把錢領出來之後更有說服力
辛木金 老大哥有什麼想法嗎
甲○○ 沒有
辛木金 這邊會重點關照你跟小靜的
辛木金 一下我還要去安撫一下小靜,畢竟還是個女孩子
甲○○ 謝謝老師關心
辛木金 你們大概多久能準備好呢?
辛木金我這邊去跟客服申請一個時間
辛木金給你們延期
辛木金 客服這邊我已經在聯絡了
辛木金 我們需要告訴他一個時間而已
甲○○我周一解決
辛木金 老大哥你是錢不夠嗎?
辛木金 我看你在糾結這個問題呢
辛木金 這個金額必須是300萬才可以,小靜的也要算上綜合稅
才可以
甲○○ 沒問題了,謝謝老師
辛木金 老大哥,你放心好了。
辛木金周一解完倉,周二取出一部分錢來
甲○○ 好吧,謝謝老師關心
(三)109年8月30日
辛木金 (早安貼圖)
辛木金 老大哥準備的怎麼樣了
甲○○ 老師好,周一上午處理,下午處理完成後,再告訴老
師,
辛木金建議提前聯絡客服跟幣商
甲○○ 好的,謝謝老師
(四)109年8月31日
辛木金 老大哥
辛木金 就是說你的兒子不支持你的做法了
甲○○ 是啊
辛木金 那你兒子呢?
甲○○ 說是賭博
辛木金 怎麼可能,我作爲一個分析師,這是對我的不認可
辛木金 老大哥呀,還是我之前講的
辛木金 要用事實去說話,等你解倉先把錢拿出來
辛木金 當然你的孩子也
辛木金 老大哥你跟我做了一個月了,你應該知道我的數據準確
性的
辛木金 況且你現在倉裏面鎖了300萬
甲○○ 該如何處理
辛木金 是不是你兒子覺得你投的錢太大了呢?
甲○○ 是的
辛木金 我的想法是,先解倉,解完倉之後把錢領出來
辛木金 讓你兒子看到
辛木金 這樣他就會知道了
辛木金 還是我講的,用事實去說話
辛木金 孩子不站在你的角度上,沒有你的經歷,當然是不了解
辛木金 老大哥你覺得呢
甲○○ 對的
辛木金 你借的錢呢
辛木金 還在你那裏嗎
甲○○ 是的
辛木金 那你現在去銀行匯款還來的及嗎
甲○○ 可以
辛木金 問客服要你之前儲值的賬戶
甲○○ 好
辛木金 老大哥現在在哪裏?
甲○○ 家裏
辛木金 你的錢是現金嗎?
甲○○ 是
辛木金那你跟幣商聯繫了嘛
甲○○ 沒有
辛木金你跟幣商約一下吧
辛木金問他今下午還有沒有時間
甲○○我看不用幣商了。
辛木金 怎麼呢?
甲○○ 來不及了
辛木金 嗯
辛木金 那你打算怎麼辦呢
辛木金 老大哥
甲○○帳戶馬上匯款
辛木金 那你問客服去要賬戶吧
辛木金 老大哥
辛木金 來的及嗎
甲○○ 客服維休中
辛木金 了解
辛木金 你可以問客服要其他的幣商呢
辛木金 還是說老大哥你不想通過幣商呢
辛木金 有什麼問題呢
甲○○款項匯給幣商了
辛木金那你跟客服說一下
辛木金 我再去催一下小靜
三、甲○○與「信託國際客服專線」(下簡稱客服)之LINE對話紀錄(偵卷P301至308頁)
(一)109年8月18日
甲○○ 您好,USDT去哪裡買
甲○○ 我要匯款60萬
客服 你好
客服 您要通過USDT來儲值嗎?
甲○○ 是的
客服 USDT儲值五十萬內贈金5%,超過五十萬贈金10%
客服 您了解一下
甲○○ 是
客服 (傳送被告即暱稱「霈霈」LINE連結)
客服 這個是出售USDT的幣商
客服 您直接告訴她,您要購買60萬台幣的USDT
客服 不要講儲值,因為幣商只負責賣幣
客服 您購買完USDT之後,幣商會把usdt匯給我們,我們收
到之後會給您到賬受理
甲○○ 錢如何給霈霈呢
客服 你加上她的賴了嗎
甲○○ 還沒
客服 你先加
客服 您好
客服 您遇到什麼問題都可以問我
甲○○ 他要錢包地址
客服 稍等
客服 我給您
客服 0x9cf5b77cab886e5a531ceaaffcded367f3cf370e
客服 您把這個發給幣商
甲○○ 0x9cf5b77cab886e5a531ceaaffcded367f3cf370e
客服 你把這個發給幣商就可以了
(二)109年8月19日
客服 您好
客服 您買好幣了嗎?
甲○○ 您好
甲○○ 幣商剛傳明細給我,要我等一下
客服 您把圖片發給我們
客服 幣商有給您圖片嗎
客服 (截圖)
客服 稍等
客服 您好
客服 請查收
甲○○ 轉過去了嗎
客服 我們收到了
客服 您的已經給您儲值好了
甲○○ 謝謝
客服 儲值60萬,贈金6萬
甲○○ 謝謝您
甲○○ 個人中心帳戶還沒看到
客服 你退出帳戶重新登入試試
(三)109年8月31日
甲○○ 我要匯款,請給我帳戶
客服 您好
客服 現在通道正在維護,無法使用
客服 目前只能使用USDT買幣儲值
客服 您可以聯絡幣商儲值哦
客服 您這邊遇到什麼問題了嗎
甲○○ 解決了
客服 您還需要儲值嗎
甲○○ 不用了,謝謝
甲○○ 款項匯給幣商了,如收到通知請處理一下,謝謝
客服 您把USDT地址給幣商了嗎
甲○○ 上一次有一個
幣商說可以
客服 嗯
甲○○ 請問有收到幣商的通知嗎?
客服 沒有呢
客服 您收圖片嗎
客服 (截圖)
客服 稍等
客服 已到帳,請查收
甲○○ 麻煩您,謝謝您
甲○○ 您好,沒收到贈金10%
客服 現在儲值贈送的活動已經結束了呢
客服 下個月還會有的
客服 月底已經沒了
客服 您這次儲值是0000000萬對嗎
客服 我給您申請一下贈金吧
客服 可以嗎?
甲○○ 300萬對的,可以,謝謝您
客服 您好
客服 我給您申請到了5%
客服 10%達不到,因為活動已經失效了
客服 5%是可以給您贈,您看可以嗎
甲○○ 好吧,謝謝您
客服 150000贈金稍後給您到賬
客服 請查收
甲○○ 謝謝您
客服 已到賬
甲○○ 謝謝您
甲○○ 收到了
客服 有什麼問題請聯絡我們
四、甲○○與被告(「霈霈」)之對話紀錄(偵卷第202至219頁)
(一)109年8月18日
甲○○我要買USDT60萬
霈霈 您好
霈霈 面交嗎
甲○○ 錢如何給您呢
霈霈 有兩種方式一個轉帳一個面交
霈霈 看您需求
甲○○ 如何面交
霈霈 您在那個縣市呢
甲○○ 台南
霈霈 好的
霈霈 明天可以嗎
霈霈 我去找您
甲○○我看還是轉帳吧
霈霈 好
霈霈 也可以
霈霈 跟您做kyc認證知道什麼是kyc嗎
您的身分證和簿子拍給我
身分證是因為要確認是您本人
簿子是因為要確認不是人頭帳戶
甲○○ 好吧
霈霈 是的
甲○○ (拍身分證及簿子)
霈霈 我現在幣不夠我門約明天交易好嗎
霈霈 明天我的幣就足夠了
甲○○ (拍照簿子)
霈霈 好的我收到了
霈霈 那我們明天再完成交易
霈霈 你錢明天再匯給我就好
甲○○ 帳戶呢
霈霈 明天再匯!
霈霈 錢你先收著
甲○○ 銀行匯嗎
霈霈 是的
霈霈 明天再匯就好
霈霈 早點休息
甲○○ 好吧
霈霈 對呀
霈霈 你的錢包地址先給我喔
甲○○ 第一銀行新化分行
霈霈 你錢包地址先給我
霈霈 找得到嗎
甲○○錢包地址是指是?
霈霈 你問一下你的客服
甲○○ (截圖)
霈霈 複製給我
甲○○ 這個截圖就是
霈霈 我知道
霈霈 但是你要貼給我
霈霈 像這樣
霈霈 我才能複製
甲○○ 我不會複制
霈霈 長按它
霈霈 你長按它
霈霈 有嗎
甲○○ 長按它按複制再來呢
霈霈 然後在你要打字的地方在長按
霈霈 會有一個貼上
霈霈 按下去
甲○○0x9cf5b77cab886e5a531ceaaffcded367f3cf370e
霈霈 對
霈霈 (貼圖)
甲○○匯款帳戶呢
霈霈 000000000000
霈霈 中國信託822
霈霈 明天再匯
霈霈 就好
霈霈 早點休息
甲○○ 人呢
甲○○分行呢
霈霈 斗六分行
甲○○受款人
霈霈 蔡千霈
甲○○ 謝謝
霈霈 (貼圖)
(二)109年8月19日
甲○○買USDT60萬已匯過去了,請查收
甲○○ 蔡小姐妳好,匯款收到了嗎?
霈霈 我看看喔
霈霈 有的
霈霈 馬上幫您處理
霈霈 處理好傳給你
霈霈 要等我一下唷
甲○○ 要等我一下唷處理好了嗎?謝謝妳!
霈霈 正在處理等等我
甲○○ 謝謝
霈霈 不會的
霈霈 (傳送轉幣交易明細截圖)
甲○○看不懂
霈霈 這是轉幣給你的明細
甲○○ 處理好了嗎
甲○○是不是轉到客服中心?
霈霈 稍等一下
霈霈 客服中心?
霈霈 什麼客服中心?
甲○○妳把USDT幣轉到哪裡?
霈霈 轉到你給我的地址
霈霈 要跟您一下喔不管您是搬磚還是套利都跟我沒有關係喔
我單純買賣虛擬貨幣而已前陣子聽聞朋友的客戶應該是
被平台騙還是買賣輸了對我朋友提出告訴避免這種事情
發生所以告知您
甲○○ 謝謝您
霈霈 謝謝(貼圖)
(三)109年8月30日
甲○○我明天購買USDT幣新台幣300萬,請準備一下,謝謝蔡
小姐
霈霈 我們哪裡面交呢
甲○○ 我住在臺南的楠西,很遙遠,還是轉帳吧
霈霈 沒關係的我剛好明天要去臺南一趟
霈霈 了解一下您買幣的用途
霈霈 我過去找您
霈霈 您是玩資金盤嗎還是平台
甲○○ 明天9點楠西領一部分,再到新化領一部分,再到永康
領大部分,大約11點多了,那我們就在第一銀行永康
分行見面吧,臺南市○○區○○○路○號
銀行電話000000000,問中正南路多少號
霈霈 好
霈霈 沒問題
霈霈 您自己領錢的時候小心點有人陪你嗎還是,您自己去呢
霈霈 注意錢財自身安全
甲○○ 自己去,謝謝
霈霈 好的
(三)109年8月31日
霈霈 我大概快12點到唷我儘量趕
霈霈 您慢慢來
甲○○ 我到銀行了
霈霈 好的永康分行嗎
甲○○ 是的
霈霈 好的
甲○○ 用支票好嗎
霈霈 不行喔
霈霈 我要即時到帳買幣給您啊
甲○○ 現金吧
霈霈 對要現金
霈霈 (貼圖)
霈霈 再半小時就到了等我一下
甲○○ 好
甲○○ 在銀行外面黑色轎車內等您
霈霈 好的
霈霈 不好意思讓您等了
霈霈 附近有超商嗎
霈霈 您要不要在茶店或著超商等我呢
霈霈 還有20分鐘的車程
甲○○ 不用了,在車上好了
霈霈 好
霈霈 阿伯您自己要小心投資正統資金利潤雖然生的慢但是是
透明化的看得到拿得到您自己再想想看!就像您銀行的
資金一樣您隨時想拿就可拿都是看得到的
甲○○ 謝謝您
甲○○ 霈霈小姐,林思靜有跟您聯繫嗎?
霈霈 沒有啊
霈霈 怎麼了嗎
霈霈 我不認識啊
甲○○ (截圖對話)
霈霈 這不是我
霈霈 我只有現在這個帳號啊
霈霈 跟您聯繫的這個(截圖)
霈霈 我的帳號就是這個而已
甲○○ 這不是她跟您聯繫的?
霈霈 不是啊
霈霈 照片不一樣的啊
霈霈 不是我
甲○○老師跟我保證,那請給我USDT帳戶
霈霈 Usdt帳號是您要給我吧是您要跟我買幣是您要給我錢
包地址
甲○○上次那個可以嗎
霈霈 可以
霈霈 那這樣晚點跟您約臺南高鐵站可以嗎
霈霈 我搭車下去我已經快到台中了
甲○○0x9cf5b77cab886e5a531ceaaffcded367f3cf370e
甲○○給我帳戶
霈霈 您是要匯款嗎?為什麼要給您帳戶呢
甲○○是
霈霈 這樣會來不及銀行要關了我來不及領
霈霈 你現在在銀行了嗎
霈霈 我去銀行等你匯款
霈霈 不然時間超過我就沒辦法領錢買幣了
霈霈 你開車小心安全重要
甲○○ 是
霈霈 好
霈霈 好了跟我說
甲○○帳戶
霈霈 我先前往銀行
霈霈 000000000000國泰世華
西屯分行蔡千霈
霈霈 (拍照簿子)
霈霈 (通話)
甲○○錢匯過去了
霈霈 好
霈霈 我在銀行了
霈霈 人很多
霈霈 辦好提領跟您說要在等二十幾個人會跟您保持聯絡
甲○○ 好
霈霈 阿伯
霈霈 我在處理了喔
甲○○ 謝謝
霈霈 好了轉幣給您
霈霈 等我一下喔
(傳送轉幣交易明細截圖)
霈霈 阿伯您待會查收一下
甲○○ 好的
霈霈 (截圖)
霈霈 多謝(貼圖)
甲○○ 好的
霈霈 (截圖)
霈霈 多謝(貼圖)
甲○○ 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