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158號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靜茹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7,1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書記官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