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2年度潮補字第65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潮補字第658號

原告 楊能貴 現於屏東縣○○鄉○○路00號(屏東監

一、上列原告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書狀僅表示有阻卻被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對原告強制執行之事由,經查:兩造間現有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4838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繫屬於本院,該強制執行事件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69,817元及相關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9,8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至於原告繳納裁判費之方式,應由原告依循監所相關規範進行,附此敘明。

㈡、原告於起訴狀內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請具狀陳明本件訴之聲明是否為「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4838號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書記官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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