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525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25號

原告 柯陳淑慧

被告 董朝勳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8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狄建

法官林于渟

法官陳姿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8日

書記官吳宜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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