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1142號
原   告 中嘉和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給付網路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灃和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3,000元,應繳裁
   判費4,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3,800元。
 (二)提出被告灃和股份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
   近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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