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1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代理人 吳俊輝
林咸亨 相對人即債務人 魏宏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0,651元,及自民國111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65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400元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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