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號原告 林忠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蘇文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依原分配表得獲分配304,069元,如依原告之主張重新分配,則得獲分配1,823,596元,其因此得增加分配之金額為1,519,527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519,527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書記官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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