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1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687號聲請人 張豊茂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1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687號聲請人 張豊茂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