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補字第167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補字第167號
原   告  洪珮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葳茂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互助會金事件
,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
命令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7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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