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5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5830號債權人有限責任新北市淡水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呂子昌 債務人 陳淑芬 即 張鴻儒 之繼承人債務人 張偉哲 即張鴻儒之繼承人債務人 張偉頻 即張鴻儒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鴻儒之遺產範圍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佰壹拾陸萬壹仟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