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886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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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88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68864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 金宜 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貳佰柒拾玖萬貳仟柒佰零貳元,及其中新台幣壹仟貳佰柒拾陸萬陸仟肆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九日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日按年息百分之三點0九,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