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屏簡字第4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其旺
輔 助 人 林古美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分期買
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年4月25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5,4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
定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旻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