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2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2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3年度訴字第227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健泓上列被告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217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健泓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健泓於民國89年3月間與 趙英傑陳克泰 (已歿)及其他不詳姓名之男子,共同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合組詐欺集團(以下簡稱趙英傑詐欺集團),並由集團成員冒用「 林正 中」名義( 林正中 業經不起訴處分)及 黃春錠 名義(黃春錠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18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4年確定)申請電話,或向不知情之 張翠連 借用行動電話(詳如附表一),並以附表二所示,以 張清松 (已歿)、甲○○(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8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 胡志良 、陳克泰、黃春錠名義所設立之帳戶,供對外聯絡、匯款、收受款項及詐騙所用。趙英傑詐欺集團成員並冒用「林正中」名義在高雄市○○區○○路○○○號虛設利達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達公司),冒用「李 銘宏 」名義在高雄縣鳳山市○○街○○○號虛設 鳳鳴 企業商行」(以下簡稱 鳳鳴行 )。另推由 陳健宏 於89年4月5日向案外人癸○○承租位於高雄市○○區○○○路○○○號之房屋,作為營業處所,且其明知其與庚○○、 蔡承良林振發李天保 等人均未實際繳納股款,竟仍於89年4月27日前往玉山銀行開設戶名為「 貿揚 實業有限公司籌備處-庚○○」之股款專戶,並存入新台幣(下同)六十一萬元,俾供辦理公司行號申請登記之用。待取得玉山銀行出具之存款餘額證明書後,即交由不知情之會計師戊○○辦理資本額查核,並將其以不詳原因所取得之庚○○、蔡承良、林振發、李天保之身分證、印章交予戊○○,冒用庚○○、蔡承良、林振發、李天保之名義,由庚○○擔任貿揚公司之董事,由蔡承良、林振發、李天保擔任貿揚公司之股東(庚○○、蔡承良、林振發、李天保業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作成不起訴處分確定),據以向高雄市政府建設局申請貿揚公司設立登記後,旋於89年5月
2日、85年5月9日分別以轉帳、提款之方式,提領上開股款專戶內之存款,致該帳戶存款餘額僅餘四百八十元,影響公司資本之充足,惟高雄市政府建設局仍依其原提申請資料於89年5月4日核准設立登記。趙英傑詐欺集團成員旋以利達公司、鳳鳴行之名義向各縣、市之不特定廠商訂貨,初以現金或匯款方式支付貸款以取得各該廠商之信任,自89年4月起即陸續向附表三所示廠商大量訂貨,使各該廠商均陷於錯誤而如數交付所訂貨物,惟趙英傑詐欺集團成員則延欠貨款,待上開廠商向其催討貸款時,即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空頭支票或附表四所示信用不良之支票予各該廠商,以資搪塞。趙英傑詐欺集團復利用不知情之 黃憲吉 將詐騙所得之財物載運至不詳地點及趙英傑所經營位於高雄市○○區○○路15
9之1號上勤免洗餐具批發總行藏放及變賣圖利,並以之為業。嗣附表四所示支票自89年6月20日起陸續跳票,各該廠商始知受騙。合計趙英傑詐欺集團共詐得一千二百五十八萬三千四百九十一元。經被害人己○○等人對趙英傑、林正中提出告訴及 劉正賢 對甲○○(即貿揚公司自89年5月15日起之負責人)、 張勝裕 (業經不起訴處分)提出詐欺告訴,由本署深入追查,始知上情等語,因認被告涉犯常業詐欺罪嫌。
二、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前揭犯行,無非以前揭事實業據另案被告甲○○供述在案,並有證人癸○○、戊○○於偵查中證述綦詳,及卷附租賃契約書、貿揚公司設立登記資料、被告口卡片、泛亞電信公司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89年3月30日至89年4月2日客戶資料查詢表1份、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840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184號判決為其論罪依據。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之基礎。而所謂證據,係指足以證明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須適於為被告犯罪之證明者,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力之證據,最高法院亦分別著有40年台上字第86號、69年台上字第4913號及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要旨足資參照。
四、本案被告固不否認確曾於89年4月5日向案外人癸○○承租高雄市○○區○○○路○○○號房屋,惟辯稱:89年間 伊於 台南市中山公園流浪之際,適有丙○○向伊表示,願以一千餘元為代價,請伊當人頭出面租屋,並向伊保證不會有事,伊始應允出面租屋,伊於租屋後即未再與丙○○等人聯絡,更不知伊何時成為公司股東,亦不知趙英傑詐欺集團之事,伊並無常業詐欺犯行等語。經查:
㈠被告被訴共同常業詐欺罪部分:
⒈公訴意旨固指述被告與趙英傑、陳克泰(已歿)及其他不詳
姓名之男子,共同基於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合組詐欺集團云云。惟趙英傑涉犯上開常業詐欺罪嫌部分,業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無罪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581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3年度上訴字第447號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6頁、第305頁、第302頁),是公訴意旨認被告與趙英傑有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云云,顯有誤會,合先敘明。
⒉被告於89年4月5日向案外人癸○○承租高雄市○○區○○
○路○○○號房屋之事實,業據證人癸○○證稱:出租上開房屋一事係伊及胞弟壬○○一起與被告接洽、簽約,簽約當日被告偕另一友人前來租屋,並有一名仲介在場,被告出具身分證件表示係承租人,雙方並前往法院公證等語明確(見本院卷第291頁),並有租賃契約、公證書各1件在卷可按(見91偵緝296號卷第89頁、第90頁),核被告自白其於前揭時、地承租上址房屋一事,與上開證據相符,應屬可採。而貿揚公司設址於高雄市○○區○○○路○○○號,由庚○○、蔡承良、林振發、李天保及被告擔任股東,推由庚○○擔任公司董事(即公司之負責人),並於89年5月5日經高雄市政府函准其設立登記,嗣於89年5月15日辦畢變更登記,將負責人庚○○變更為甲○○之事實,有卷附高雄市政府建設局89年5月5日高市建設二字第08915544601號、第00000000000號函、有限公司設立登記表、變更登記表各1份及公司章程2份足憑(見91偵緝296號卷第177至201頁)。惟被告辯稱:伊僅曾提供身分證件供丙○○租屋使用,伊不知自己成為貿揚公司股東,亦不認識貿揚公司之負責人庚○○、甲○○,更未曾前往會計師事務所申辦公司登記事務等語。查:
⑴證人即為貿揚公司申辦公司設立登記、變更登記之會計師戊
○○證稱:申請貿揚公司設立登記時係許先生(即庚○○)將被告之身分證件影本交付予伊,公司營業處所之公證書影本亦係庚○○交予伊,…貿揚公司變更負責人為甲○○時,則是甲○○拿庚○○的資料來,說庚○○不要做了,要變更負責人為甲○○,股東同意書亦係甲○○所提出,伊並不認識被告等語(見本院卷第274頁、第275頁、笫276頁)。
另案被告甲○○於本院92年度訴字第1840號常業詐欺案件審理中則供述:…伊自89年起在貿揚公司工作,…伊因想多賺些錢,而且趙英傑、丙○○稱要以每月五萬元之代價僱用伊,伊始申請銀行帳戶供丙○○等人使用,…伊將支票、印章、存摺均交給丙○○,丙○○給伊四十萬元之報酬,至於丙○○如何將支票帳戶交給趙英傑,伊不知情。伊係經由林東輝介紹而認識丙○○,…申請甲存、乙存帳戶,辦理公司登記,都是丙○○拿(資料)給伊辦理的…,伊之所以知情,係因為丙○○之前叫伊看店,伊當時看店每月薪資約三萬到五萬之間…,伊並不認識 陳建宏 (即本案被告陳健泓)…等語(見92訴字1840號卷第17頁、第22頁、第37頁背面、第38頁、第46頁),互核前開證詞、供述可知,被告雖曾出面承租高雄市○○區○○○路○○○號房屋,然貿揚公司之設立、變更登記資料則係由貿揚公司之前、後任負責人庚○○、甲○○提供予會計師戊○○辦理,而甲○○提出之公司登記資料則係由丙○○所提供。證人丙○○固證稱:伊不認識被告,亦不曾要被告為伊出面租屋,更不知貿揚公司云云(見本院卷第273頁),惟丙○○現因涉嫌以化名召集人頭或設立空殼公司開立支票帳戶,提供支票予 林寶財 出售圖利,涉有詐欺犯行,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4年度偵字第6661號起訴,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143號詐欺案件審理中,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6661號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8頁、第328頁),而其前揭證詞復與另案被告甲○○之供述互有扞格,其證詞之信憑性,已非無疑,自無可採。再佐以被告確曾提供身分證件以承租高雄市○○區○○○路○○○號房屋,已如前述,足見被告於提供身分證件供人租屋時,其身分證件影本確有可能遭人趁機盜用,持以辦理貿揚公司之設立、變更登記,被告前開辯解應堪採信。
⑵貿揚公司於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前,先於89年4月27日以「貿
揚實業有限公司籌備處-庚○○」之名義,在玉山商業銀行七賢分行設立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活期存款帳戶,並存款六十一萬元,由玉山商業銀行出具存款證明書供會計師查核之事實,業據證人戊○○證述在卷(見本院卷第276頁),並有卷附玉山商業銀行七賢分行92年4月4日玉七賢字第03040302號函覆交易明細表、王山商業銀行七賢分行證明書、存摺影本各1件足憑(見91偵緝296號卷第223頁、偵卷第258頁、第259頁),顯見上開帳戶並非被告所設立,自難執此遽認被告有何參與貿揚公司設立之情事。
⑶另被告辯稱:伊於具名租屋、取得一千餘元之報酬後,旋即
離開,全然不知貿揚公司一事等情,核與證人癸○○於警詢中陳稱:貿揚公司係經營洋酒買賣業務,…於89年6月即停止營業,…承租人陳建宏(即本案被告陳健泓)並非實際經營者,…該店經營期間有僱用小姐看店,有一名為 李國輝 之男子都在店中等語相符(見91偵緝296號卷第86至87頁),益見被告未曾參與貿揚公司之實際營運,被告所辯係屬可採。
⑷準此,被告雖有出名承租貿揚公司所在營業地址高雄市○○
區○○○路○○○號房屋之事實,然尚難執此作為推認被告涉犯常業詐欺犯行之依據,公訴意旨所列附表二、三之記載,亦均未提及貿揚公司有何虛設帳戶開立支票向廠商騙取貨物之詐欺情事,復未能提出其他積極證據以明被告有何常業詐欺犯行,揆諸首揭法條說明及判例意旨,本件既不能就被告涉嫌常業詐欺犯行舉證達令人信實無疑之程度,自難遽入人罪。
㈡被告被訴幫助常業詐欺及幫助詐欺未遂罪部分:
公訴人於本院審理中另主張被告亦涉有幫助常業詐欺或幫助詐欺未遂犯行云云。惟按幫助他人犯罪者,為從犯,刑法第
3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幫助犯係以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幫助實施為要件,若於正犯之犯罪無共同之認識,即不能謂有共犯關係;又從犯成立之要件,必須正犯有著手實施犯罪之行為,且其行為達於可罰之程度,始能構成,有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87號、20年上字第792號判例要旨足參。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與趙英傑、陳克泰(已歿)及其他不詳姓名之男子合組詐欺集團云云。惟趙英傑被訴常業詐欺部分,業經判決無罪確定,已如前述,自難認被告有何幫助趙英傑常業詐欺或詐欺情事。本件亦查無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幫助陳克泰或與其有何犯意聯絡。其中另案被告甲○○雖因設立如附表二編號2至10所示銀行帳戶供詐欺集團使用,涉犯幫助常業詐欺犯行,而經本院以92年度訴字第18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見本院92訴1840號卷第53頁)。然查甲○○與被告並不相識,且甲○○係因收受丙○○之報酬,始開設支票帳戶,提供支票交予丙○○使用,已如前述(見92訴字1840號卷第17頁、第22頁、第37頁背面、第38頁、第46頁),是被告對陳克泰、甲○○犯詐欺罪既未有主觀上之認識,揆諸前揭判例要旨,自難遽認被告有何幫助甲○○常業詐欺之犯行。又本件被告雖具名為丙○○租用高雄市○○區○○○路○○○號房屋,惟本件起訴事實並未提及丙○○於本案中有何涉及常業詐欺或其他詐欺犯行,且查無丙○○有何利用貿揚公司實施詐術詐得財物或詐取利益之具體情事,揆諸前引判例見解,本件既查無正犯實施詐欺或常業詐欺之犯罪行為,被告自無構成幫助犯之可能。
五、公訴意旨另認被告擔任貿揚公司股東,卻未實際繳納股款,影響公司資本之充足,違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規定云云。
惟按公司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公司負責人始負刑責。而該罪所指之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在有限公司為董事。經查,依本件卷附貿揚公司設立登記資料所示,貿揚公司之負責人為庚○○,本件被告於貿揚公司之設立登記資料中僅係擔任股東,此有貿揚公司設立登記董事、股東名單在卷可稽(91偵緝296號卷第179頁)。又貿揚公司負責人庚○○涉犯違反公司法部分,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3年7月30日作成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見偵卷第346頁),顯見被告與庚○○間就違反公司法部分,應難謂有何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自亦不得對被告遽以公司法第
9條第1項罪名相繩。
六、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提出之事證,均未能證明被告辛○○涉有常業詐欺、幫助常業詐欺、幫助詐欺未遂及違反公司法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涉有其他犯罪,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丑○○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李育信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4月28日
書記官王高山附表一:趙英傑詐欺集團使用之行動電話(含家用電話)
┌──┬─────────┬───────┬───────┬──────┐│編號│冒名申請之行動電話│申請名義人│申請日期│備考│││(含家用電話)號碼│(使用人)│(開通日期)││├──┼─────────┼───────┼───────┼──────┤│一│(00)0000000│林正中│││├──┼─────────┼───────┼───────┼──────┤│二│(00)0000000│林正中│││├──┼─────────┼───────┼───────┼──────┤│三│(00)0000000│林正中(使用人││││││ 李銘 宏)│││├──┼─────────┼───────┼───────┼──────┤│四│(00)0000000│林正中(使用人││││││ 李銘宏 )│││├──┼─────────┼───────┼───────┼──────┤│五│0000000000│ 杜慶祥 │89.03.21開通││││││89.05.09停話││├──┼─────────┼───────┼───────┼──────┤│六│0000000000│杜慶祥│89.01.07開通││││││89.05.09停話││├──┼─────────┼───────┼───────┼──────┤│七│0000000000│黃春錠│89.03.17開通││├──┼─────────┼───────┼───────┼──────┤│八│0000000000│林正中│89.01.07開通││├──┼─────────┼───────┼───────┼──────┤│九│0000000000│林正中│89.01.07開通││├──┼─────────┼───────┼───────┼──────┤│十│0000000000│ 張翠蓮 │89.03.25開通│趙英傑請不知││││││情之張翠蓮申││││││辦門號後供其││││││使用│├──┼─────────┼───────┼───────┼──────┤│十一│0000000000│張翠蓮│89.03.25開通│同右│├──┼─────────┼───────┼───────┼──────┤│十二│0000000000│張翠蓮│88.01.14開通│趙英傑向不知││││││情之張翠蓮借││││││用│└──┴─────────┴───────┴───────┴──────┘附表二:趙英傑詐欺集團供詐騙使用之銀行帳號
┌──┬───────┬─────┬────────┬─────────┐│編號│銀行名稱│申請人│設立帳號│備考│││││││├──┼───────┼─────┼────────┼─────────┤│一│華南商業銀行大│張清松│000000000000│89.03.08設立│││稻埕分行│││89.07.14拒絕往來││││││張清松已於89.08.29││││││死亡│├──┼───────┼─────┼────────┼─────────┤│二│高雄市第二信用│甲○○│000000000│89.04.15設立│││合作社苓雅分社│││89.05.30拒絕往來│├──┼───────┼─────┼────────┼─────────┤│三│第一商業銀行東│甲○○│00000000000│89.03.24設立│││高雄分行青年辦│││89.07.07拒絕往來│││事處││││├──┼───────┼─────┼────────┼─────────┤│四│高雄銀行右昌分│甲○○│000000000│89.03.14設立│││行│││89.07.07拒絕往來│├──┼───────┼─────┼────────┼─────────┤│五│彰化商業銀行前│甲○○│000000000│89.03.27設立│││鎮分行│││89.07.07拒絕往來│├──┼───────┼─────┼────────┼─────────┤│六│華南商業銀行前│甲○○│000000000│89.03.13設立│││鎮分行│││89.06.08拒絕往來│├──┼───────┼─────┼────────┼─────────┤│七│臺中商業銀行高│甲○○│000000000│89.03.17設立│││雄分行│││89.07.07拒絕往來│├──┼───────┼─────┼────────┼─────────┤│八│合作金庫銀行南│甲○○│000000000│89.03.17設立│││高雄分行│││89.07.07拒絕往來│├──┼───────┼─────┼────────┼─────────┤│九│高雄市農會信用│甲○○│000000000│89.04.25設立│││部新興分部│││89.07.07拒絕往來│├──┼───────┼─────┼────────┼─────────┤│十│高雄市第三信用│甲○○│000000000│89.03.15設立│││合作社三多分社│││89.07.07拒絕往來│├──┼───────┼─────┼────────┼─────────┤│十一│中國農民銀行苗│胡志良│105157│89.01.06設立│││栗分行│││89.06.30拒絕往來│├──┼───────┼─────┼────────┼─────────┤│十二│華南商業銀行北│陳克泰│000000000000│89.03.31設立│││台南分行│││89.07.28拒絕往來│├──┼───────┼─────┼────────┼─────────┤│十三│臺東區中小企業│黃春錠│000000000│89.03.21設立│││銀行鳥松分行││││└──┴───────┴─────┴────────┴─────────┘附表三:趙英傑詐欺集團被害廠商一覽表
┌──┬──────┬───────┬──────────┬──────┐│編號│廠商名稱│詐騙財物│詐騙時間及手段│詐騙金額(新││││││台幣,下同)│├──┼──────┼───────┼──────────┼──────┤│一│乙○○○○○│窗帘布│冒名「林正中」者自八│四萬三千六百│││子○○││十九年三月起,以「利│五十六元│││││達商行」名義向子○○││││││購買窗帘布,藉故拖延││││││欠款。││├──┼──────┼───────┼──────────┼──────┤│二│三福公司│蒟蒻、 果凍 │冒名「林正中」者自八│二十一萬一千│││李 榮森 ││十九年三月起,以「利│四百八十元│││││達貿易公司」名義向李││││││榮森購買蒟蒻、果凍,││││││初期均有付貨款,自同││││││年五、六月間起大量訂││││││貨,惟均延欠貨款。││├──┼──────┼───────┼──────────┼──────┤│三│ 國暉 食品香料│山葵粉、海帶芽│冒名「林正中」者於八│一百三十三萬│││化工有限公司│等食品│十九年一月十二日起,│七千六百元│││ 沈奕明 ││以「利達貿易公司」名││││││義向國暉公司購貨,││││││初期均有付貨款,自八││││││十九年五、六月份起開││││││始大量進貨,並於八十││││││九年五月八日介紹冒名││││││「李銘宏」者「鳳鳴企││││││業商行」購貨,均延欠││││││貨款。││├──┼──────┼───────┼──────────┼──────┤│四│己○○│藥物、膠囊等│冒名「林正中」者自八│五十八萬元│││││十九年六月起,以「利││││││達貿易公司」名義向張││││││ 溪源 購買藥物、膠囊等││││││初期均有付貨款,嗣則││││││延欠貨款。││├──┼──────┼───────┼──────────┼──────┤│五│欣雅有限公司│柴魚片│冒名「林正中」者自八│三十四萬元│││ 陳德馨 ││十九年三月初起,以「││││││利達貿易公司」名義向││││││陳德馨訂購柴魚片,初││││││期均有付貨款,自八十││││││九年五月初,並介紹名││││││用「李銘宏」者,以││││││「鳳鳴企業商行」名義││││││向陳德馨訂貨,初期亦││││││均有付貨款,但自八十││││││九年六月初起,「林正││││││中」、「李銘宏」即向││││││陳德馨大量訂貨並均延││││││欠貨款。││├──┼──────┼───────┼──────────┼──────┤│六│日炘股份有限│免洗餐具│冒名「林正中」者自八│一百零三萬五│││公司││十九年三月間起以「利│千六百五十五│││鄭 文仁 ││達貿易公司」名義向鄭│元│││││文仁訂購免洗餐具,初││││││期均有付貨款,自同年││││││四月間起開始大量進貨││││││並延欠貨款。││├──┼──────┼───────┼──────────┼──────┤│七│ 湯武 食品企業│蜂蜜、椰果│冒名「林正中」者於八│三十四萬九千│││有限公司││十九年三月七日起以「│元│││ 蘇吉祥 ││利達貿易公司」名義開││││││始向蘇吉祥訂購蜂蜜、││││││椰果,初期均有付貨款││││││,自同年四月十三日起││││││大量訂貨,並延欠貨款││││││。││├──┼──────┼───────┼──────────┼──────┤│八│騰邁水電通訊│行動電話機具、│冒名「李銘宏」者於八│十三萬八千元│││企業有限公司│門號│十九年六月十九日向朱││││朱經緯││經緯購買行動電話七支││││││,並向朱經緯偽稱需俟││││││其交給他人取得貨款後││││││始能付款,旋即逃逸。││├──┼──────┼───────┼──────────┼──────┤│九│ 周慶祥龍眼乾 │冒名「林正中」者於八│三萬三千元│││( 吳松龍 告發)││十九年四月八日以「利││││││達貿易公司」向周慶祥││││││訂購龍眼乾,未付貨款││││││。││├──┼──────┼───────┼──────────┼──────┤│一0│ 安捷 企業有限│免洗餐具│冒名「林正中」者於八││││公司││十九年一月中旬起,以│一百二十一萬│││ 劉功平 ││「利達貿易公司」名義│一千七百元│││││向安捷公司大量訂購免││││││洗餐具,初期均有付款││││││,自八十九年五月起大││││││量訂貨並介紹冒名「李││││││銘宏」者向安捷公司訂││││││貨,均延欠貨款。││├──┼──────┼───────┼──────────┼──────┤│一一│ 粘師 父食品有││八十九年三月間向粘師│五十二萬元│││限公司││父食品有限公司訂貨,││││ 粘錫坤 ││延欠貨款。││├──┼──────┼───────┼──────────┼──────┤│一二│ 厚森 公司│免洗餐具│冒名「李 宏銘 」者自八│一百六十萬元│││代表人陳 漢森 ││十九年三月起,以「利││││代理人 賴進森 ││達貿易公司」名義向陳││││││漢森購買免洗餐具,初││││││期均有付貨款,自同年││││││五、六月間起大量訂貨││││││,惟均延欠貨款。││├──┼──────┼───────┼──────────┼──────┤│一三│永泉公司│添加物、果凍│冒名「 李宏銘 」者於八│三十五萬一千│││ 陳永昌 ││十九年三月起,以「│六百元│││││利達貿易公司」名義向││││││永泉公司購貨,初期均││││││有付貨款,自八十九年││││││六月份起開始大量進貨││││││,惟均延欠貨款。││├──┼──────┼───────┼──────────┼──────┤│一四│正義公司│咖啡粉、奶精│冒名「林正中」者於八│六十二萬元│││ 呂祥銓 ││十九年三月起,以「││││││利達貿易公司」名義向││││││正義公司訂購咖啡粉、││││││奶精,初期均有付款,││││││自八十九年四月起即延││││││欠貨款。││├──┼──────┼───────┼──────────┼──────┤│一五│台農開發公司│農產品│冒名「林正中」者自八│一百萬元│││代表人 李財教 ││十九年一月初起,以「││││代理人 謝豐榮 ││利達貿易公司」名義向││││││台農開發公司購買木耳││││││、蒜頭等物,初期均有││││││付款,同年五月間起,││││││冒名「李銘宏」者,││││││以「鳳鳴企業商行」名││││││義向台農開發公司購貨││││││,亦有付貨款,惟自八││││││十九年六月間起,「林││││││正中」、「李銘宏」向││││││台農開發公司大量訂貨││││││,惟均延欠貨款。││├──┼──────┼───────┼──────────┼──────┤│一六│新元豐公司│膠囊│冒名「林正中」者自八│十九萬元│││代表人 賴中馬 ││十九年三月間起以「利││││代理人 張傑徨 ││達貿易公司」名義向新││││││元豐公司購買藥用膠囊││││││,初期有付貨款,自八││││││十九年四月間起之訂貨││││││均延欠貨款。││├──┼──────┼───────┼──────────┼──────┤│一七│鴻展公司│免洗餐具│冒名「林正中」者於八│三十四萬九千│││ 陳榮宗 ││十九年一月十三日起以│元│││││「利達貿易公司」名義││││││向鴻展公司購買免洗餐││││││具,初期均有付款,同││││││年五月十二日起,冒名││││││李銘宏者,以「鳳鳴企││││││業商行」名義向鴻展公││││││司購買免洗餐具,,亦││││││有付貨款,惟自八十九││││││年五月間起,「林正中││││││」、「李銘宏」向鴻展││││││公司大量訂貨,惟均延││││││欠貨款。││├──┼──────┼───────┼──────────┼──────┤│一八│滋味香公司│食品│冒名「林正中」者於八│四十八萬元│││ 林文仁 ││十九年一月間起以「利││││││達貿易公司」名義向滋││││││味香公司購買豬肉乾,││││││初期均有付款,同年五││││││月起,冒名李銘宏者以││││││「鳳鳴企業商行」名義││││││向滋味香公司購買豬肉││││││乾,即開始延欠貨款。││├──┼──────┼───────┼──────────┼──────┤│一九│丁○○│食品│冒名「林正中」者於八│四十一萬元│││││十九年二月間起以「││││││利達貿易公司」名義向││││││丁○○購買蒜 頭酥 、蔥││││││頭酥,初期有付款,同││││││年四月間起,冒名李銘││││││宏者,以「鳳鳴企業商││││││行」名義向丁○○購買││││││上揭物品,亦有付貨款││││││,惟自八十九年五月間││││││起,「林正中」、「李││││││銘宏」向丁○○大量訂││││││貨,均延欠貨款。││├──┼──────┼───────┼──────────┼──────┤│二0│上慶公司│食品│冒名「林正中」、「李│一百六十三萬│││ 洪景松 ││宏銘」者,於八十九年│元│││││五月間,分別以「利達││││││貿易公司」、「鳳鳴行││││││」向上慶公司購買蜜餞││││││,第一次有付貨款,之││││││後即延欠貨款。││├──┼──────┼───────┼──────────┼──────┤│二一│隆佑貿易公司│潤滑油│不知情之張勝裕收受支│十五萬二千八│││劉正賢││票後,於八十九四、五│百元│││││、六月間,持票抵付其││││││ 向佑 貿易公司購買潤滑││││││油之費用。││└──┴──────┴───────┴──────────┴──────┘附表四:
┌──┬──────┬───┬────┬─────┬─────┬────┐│編號│付款人│發票人│發票日│支票號碼│帳號│面額(新││││││││台幣,下││││││││同)│├──┼──────┼───┼────┼─────┼─────┼────┤│一│第一商業銀行│甲○○│89.06.25│NA0000000│011872│48700元│││東高雄分行青│││││收受人│││年辦事處│││││ 李榮森 │├──┼──────┼───┼────┼─────┼─────┼────┤│二│臺灣銀行苗栗│胡志良│89.06.25│AL0000000│47286│138500元│││分行│││││收受人││││││││蘇吉祥│├──┼──────┼───┼────┼─────┼─────┼────┤│三│第一商業銀行│甲○○│89.06.30│NA0000000│011872│98600元│││東高雄分行青│││││收受人│││年辦事處│││││安捷公司│├──┼──────┼───┼────┼─────┼─────┼────┤│四│華南商業銀行│張清松│89.06.25│AC0000000│000000000│276500元│││大稻埕分行│││││收受人││││││││安捷公司│├──┼──────┼───┼────┼─────┼─────┼────┤│五│中國農民銀行│胡志良│89.06.20│Y0000000│105157│31900元│││苗栗分行│││││收受人││││││││周慶祥│├──┼──────┼───┼────┼─────┼─────┼────┤│六│第一商業銀行│甲○○│89.06.25│NA0000000│011872│197600元│││東高雄分行青│││││收受人│││年辦事處│││││沈奕明│├──┼──────┼───┼────┼─────┼─────┼────┤│七│華南商業銀行│陳克泰│89.07.05│HB0000000│0000000000│538600元│││北台南分行│││││收受人││││││││日炘公司│├──┼──────┼───┼────┼─────┼─────┼────┤│八│高雄市第二信│甲○○│89.06.25│0000000│021653│39600元│││用合作社苓雅││││││││分社││││││├──┼──────┼───┼────┼─────┼─────┼────┤│九│華南商業銀行│ 鄭信誠 │89.07.10│BC0000000│00000000│298700元│││南都分行│││││收受人││││││││安捷公司│├──┼──────┼───┼────┼─────┼─────┼────┤│一0│台南市第五信│ 林耀東 │89.06.30│BA0000000│0000000│476800元│││用合作社│││││收受人││││││││日炘公司│├──┼──────┼───┼────┼─────┼─────┼────┤│一一│彰化商業銀行│ 林春華 │89.06.20│BE0000000│000000000│279100元│││北屯分行││││││├──┼──────┼───┼────┼─────┼─────┼────┤│一二│大安商業銀行│ 楊淦龍 │89.06.25│AT0000000│000000000│97600元│││嘉義分行│││││收受人││││││││粘錫坤│├──┼──────┼───┼────┼─────┼─────┼────┤│一三│高雄市第三信│甲○○│89.06.30│JA0000000│42628│186500元│││用合作社三多│││││收受人│││分社│││││厚森公司│├──┼──────┼───┼────┼─────┼─────┼────┤│一四│新竹國際商業│胡志良│89.06.25│AA0000000│000000000│287600元│││銀行北苗分行│││││收受人││││││││厚森公司│├──┼──────┼───┼────┼─────┼─────┼────┤│一五│臺灣銀行苗栗│胡志良│89.06.25│AL0000000│47268│138500元│││分行│││││收受人││││││││新歷 芳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一六│彰化商業銀行│林春華│89.06.20│BE0000000│000000000│176800元│││北屯分行│││││收受人││││││││台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一七│高雄市第二信│甲○○│89.06.25│DA0000000│021653│296500元│││用合作社苓雅│││││收受人│││分社│││││台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一八│台新國際商業││89.07.10│CN0000000│000000000│187600│││銀行金華分行│││││收受人││││││││台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一九│高雄市第二信│甲○○│89.07.28│DA0000000│021653│152800元│││用合作社苓雅│││││收受人隆│││分社│││││佑貿易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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