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減字第2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1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常業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常業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台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6年12月底某日至88年1月28日犯常業詐欺罪,經本院以95年度重上更(三)字第61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682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4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2千元折算1日,嗣經最高法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蕭權閔
法官吳進寶法官陳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書記官梁美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