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小上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小上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小上字第140號上訴人 曾金龍 被上訴人 張琇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0年5月26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180號小額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其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所謂違背法令,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當事人以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時,就原判決如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其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第1款至第5款所列各款事由提起上訴者,其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若小額程序上訴人之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未依上述方法表明者,難認已對原判決之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即不合法。又小額程序之上訴人若未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如上所述之合法上訴理由書於第二審法院,第二審法院毋庸命其補正,即得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71條第1項規定,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意旨略以:請求播放被上訴人汽車行車紀錄器畫面,希望法官以公平、公正、公開的準則審判,並調閱事故當下的監視器錄影畫面,對方超越雙黃線,在黃網線發生事故,應負全責等語。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理由,並未具體指出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情事,更未指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其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有何判決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依上說明,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從而,本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條第1項確定其數額為新臺幣1,500元,應由上訴人負擔。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471條第1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宋家瑋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書記官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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