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0年度六簡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六簡字第16號
原   告  林楊麗卿
訴訟代理人  袁鼎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淑芬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4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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