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6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志忠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
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82,66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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