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3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3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3822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温 智宏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智宏」抑或「 温智宏 」?如有誤載,並請
具狀更正暨提出債務人温智宏(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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