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補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22號原告 周佳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宅通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補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柒萬柒仟陸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仟肆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