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15號原告成居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紀海雲 訴訟代理人 陳俊廷 律師被告 劉駿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零捌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肆萬壹仟參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1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