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9年度營簡字第43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營簡字第43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郭而同郭宗隆
       黃金裁
       郭宗盛
       郭宗明
       郭宗輝
       郭玉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51條之規定,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因公同共有關係而需對共有人為權利之主張,屬固有必要
共同訴訟,有合一確定之必要。關於當事人適格與否,為法
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應隨
時依職權調查之。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
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代位郭而同分割其被繼承人 郭鞭 之遺產,惟原
告曾提出相同訴訟,經本院109年度營簡字第26號判決駁回
,由該判決可知除原告所列之被告外,尚有他人為郭鞭之繼
承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109年8月6
日前補正①被繼承人郭鞭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
代位繼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臺南市○○區
○○段○○○○○○○○○○○○號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請提出
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住居所,並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惟原告迄未補正上開事項,依上開說明,即有未由
全體繼承人參與訴訟,而屬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其訴已顯
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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