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小字第2681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林勵水 (即 林寶連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同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寶連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
捌仟玖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柒仟陸佰零參元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寶連之遺產範圍
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陸萬捌仟玖佰肆拾伍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事實:被繼承人林寶連向原告申請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
卡使用,詎被繼承人林寶連於民國108年1月15日死亡,尚欠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
二、理由:被告為被繼承人林寶連之父,依法為繼承人,應依信
用卡契約及民法繼承規定負責。
三、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