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53號聲請人 陳文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昕萸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拍賣標的物屏東縣○○市○○○段○○○○○號及同段39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含所有權個人全部及他項權利部)
二、請提出相對人林昕萸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6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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