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45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45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4521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務人有泉交通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蘇筱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伍佰貳拾萬柒仟參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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